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英修正中國海關與香港政府間關務協定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37 年 10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7 年 10 月 18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月十八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劉師舜與大不列 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代理館務大使藍來納簽換;並 於三十七年十月十八日生效,三十九年一月六日,本關務協定之換文因 中英斷絕外交關係,而暫停實施

 
(一) 英國大使館代理館務藍來納公使致外交部政務次長代理部務劉師舜
博士照會
關於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二日,外交部部長王世杰博士閣下,與英國
大使施諦文爵士間,為成立中國政府與英王陛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
蘭聯合王國政府間,關於防止香港與中國港口間走私協定之換文,
本公使代理館務,茲僅向貴次長聲述,英王陛下政府接受一九四八
年十月四日由中國關務署署長與香港輔政司所草簽關於急水門區之
地圖一份,隨附於後。
英王陛下政府爰建議, (一) 本照會所附之地圖,應替代一九四八
年一月十二日換文附件,說明內所附地圖中,相當於本附圖內所劃
區域之部分,及 (二) ,原附圖及說明在由於上述替代所需之限度
內,加以修改後,應作為香港政府為成立原附件第四項所指法案之
基礎。
本公使代理館務,茲謹建議,如中國政府同意上述辦法,本照會及
貴次長同意之覆照,應認為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協定。
本公使代理館務,順向
貴次長重表崇高之敬意,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代理部務劉師舜博士閣下

藍來納 (簽字)
(二) 外交部政務次長代理部務劉師舜博士覆英國大使館代理館務藍來納
公使照會
接准
貴公使一九四八年十月十八日照會內開:
「關於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二日外交部部長王世杰博士閣下,與英國
大使施諦文爵士間,為成立中國政府與英王陛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
蘭聯合王國政府間,關於防止香港與中國港口間走私協定之換文,
本公使代理館務,茲僅向
貴次長聲述,英王陛下政府接受一九四八年十月四日由中國關務署
署長與香港輔政司所草簽關於急水門區之地圖一份,隨附於後。
英王陛下政府爰建議, (一) 本照會所附之地圖,應替代一九四八
年一月十二日換文附件,說明內所附地圖中,相當於本附圖內所劃
區域之部分,及 (二) ,原附圖及說明在由於上述替代所需之限度
內,加以修改後,應作為香港政府為成立原附件第四項所指法案之
基礎。
本公使代理館務,茲謹建議,如中國政府同意上述辦法,本照會及
貴次長同意之覆照,應認為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協定。」
等由,本政務次長代理部務,茲謹聲述,中國政府同意貴公使來照
所述辦法之內容,並對貴公使所建議來照及本照會 (隨附本照所指
地圖一份) 應認為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協定一節,可予接受

相應照覆,即請
查照為荷。
本政務次長代理部務順向
貴公使重表敬意
此致
英王陛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代理館務藍來納公使閣下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月十八日於南京

劉師舜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