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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瑞關稅條約
簽訂日期: 民國 17 年 12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8 年 03 月 27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瑞典
沿革:
1.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正廷與瑞典君主國 駐中華民國大使館暫行代辦使事雷堯武德於南京簽訂;並於十八年三月 二十七日互換批准書生效;三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本關稅條約因中瑞斷 絕外交關係,而暫停實施

 
大中華民國大瑞典君主國因咸欲維持兩國間幸有之睦誼,並發展及固結彼
此商業關係,為此議訂條約,實現此目的,特派全權代表如左: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正廷;
大瑞典國大君主特派:
大瑞典國駐華暫行代辦使事雷堯武德;
兩全權代表各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善,議定兩國間之條約如
左:
第一條 歷來中瑞兩國簽訂之有效條約內,所載關於在中國進出口貨物之
稅率存票子口稅以及船鈔等項之各條款,應即撤銷作廢,適用國
家關稅完全自主之原則。惟兩締約國對於上述及有關係事項在彼
此領土內享受之待遇,應與任何他國享受之待遇毫無區別。
此締約國在本國領土內不得有何藉口向彼締約國人民所運輸進出
口之貨物徵收較高或異於本國人民或任何他國人民所完納之關稅
內地稅或任何稅項。
第二條 本條約用中瑞英三國文字合繕二份,如遇解釋不同之處應以英文
為準。
第三條 本條約應由兩締約國依照各本國憲法上所規定之手續於最短期內
批准,瑞典須經國會通過。自兩締約國互相通知批准之日起,本
條約發生效力。
為此,兩全權代表根據各自之全權證書將本條約二份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大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西曆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在南京簽訂。

王正廷 (印)

雷堯武德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