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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挪關稅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7 年 11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8 年 03 月 01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挪威
沿革:
1.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世杰與挪威國駐中 華民國大使館代辦歐勒於上海簽訂;並於十八年三月一日互換批准書生 效;三十九年一月七日,本關稅條約因中挪斷絕外交關係,而暫停實施

 
大中華民國大挪威君主國因欲維持兩國間幸有之睦誼及發展及固結彼此商
業關係起見,為此議訂條約,實現此項目的,特派全權代表如左: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正廷;
大挪威國大君主特派:
大挪威國駐華代辦使事歐勒;
兩全權代表各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善,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歷來中挪兩國簽訂之有效條約內所載關於在中國進出口貨物之稅
率、存票、子口稅以及船鈔等項之各條款,應即撤銷作廢,適用
國家關稅完全自主之原則。惟兩締約國對於上述及有關係事項在
彼此領土內享受之待遇,應與任何他國享受之待遇毫無區別。
此締約國在本國領土內不得有何藉口向彼締約國人民所運輸進出
口貨物徵收較高於或異於本國人民或任何他國人民所完稅之關稅
、內地稅、或任何稅項。
第二條 本約之華文及英文約本業經詳加校對證實,遇有解釋兩歧之處,
應以英文為準。
本約應於最短期內批准。自兩國政府互相通知批准之日起,本約
發生效力。
為此,兩全權代表將本約用華文及英文各繕二份,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大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西曆一九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在上海簽訂


王正廷 (印)
歐 勒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