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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法關稅條約
簽訂日期: 民國 17 年 12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28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法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正廷與法蘭西共 和國駐中華民國全權大使瑪德於南京簽訂;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互換批 准書;並於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大中華民國大法蘭西共和國因咸欲固結兩國間幸有之親睦,並發展彼此商
業關係起見,決定締結條約,為此特派全權代表如左: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正廷;
大法蘭西共和國大總統特派:
大法蘭西共和國特命駐華全權大使瑪德;
兩全權代表各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善,議定條約如左:
第一條 所有中法兩國間簽訂之有效條約內所載關於在中國進出口貨物之
稅率、存票、子口稅以及船鈔等項之各條款,應即撤銷作廢。對
於關稅及其關係問題此後應適用完全自主之原則,惟兩締約國對
於上述及其關係問題在彼此領土、屬地、殖民地及保護地內享受
之待遇,不得次於任何他國實際上享受之待遇。
第二條 此締約國在本國領土、屬地、殖民地及保護地內,不得有何藉口
向彼締約國人民所運輸進出口之貨物,徵收高於或異於本國人民
或任何國人民所完稅之關稅、內地稅或任何稅項。
第三條 本條約以中法兩國文字合繕。
該約二份,業經校對無誤,遇有意義兩歧之處,應以法文為準。
本條約應於最短期內批准,批准文件於巴黎交換,自兩國政府互
相通知批准之日起,本條約發生效力。為此兩全權代表將本約二
份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大中華民國十七年、西曆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南京簽訂

王正廷 (印)

瑪 德 (印)

附件一
甲 大法蘭西國公使瑪德致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正廷照會
大法蘭西國特命駐華全權公使瑪為照會事,關於本日簽訂之條約第一
條本公使對於附表內列舉之中國貨物承認得繼續適用法國最低稅率,
至簽訂下節所開之協定為止。
至其他之中國貨物,中國政府欲享受法國最低稅率者,因法國政府限
於關稅制度不能將其最低稅率之待遇全部允許。故決定另行議訂相互
協定稅率之協定,相應照請
貴部長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西曆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瑪 德 (印)

運入法國時享受最低稅率之中國貨物表
純粹絲織品
純粹絲織項巾
純粹絲織縐紗
純粹絲網
純粹絲花邊
胡椒
辣椒
肉桂
連殼及無殼荳蔻
丁香
茶葉

乙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正廷覆大法蘭西國公使瑪德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為照復事,准
貴公使本日照會,關於中法兩國政府現經簽訂條約中第一條之實施,
本部長對於來照所開各節完全同意。相應照復
貴公使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法蘭西國駐華全權公使瑪
大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王正廷 (印)

附件二
甲 大法蘭西國公使瑪德致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正廷照會
大法蘭西國駐華全權公使瑪 為照會事,當此次會議時,彼此以友好
精神研究中法兩國之各種懸案,本公使以為彼此交換意見之結果,應
述明如左:
(一) 法國政府準備即日開議,以便簽訂替代一八八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中
法陸路通商章程,一八八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中法續議商務專條及一
八九五年六月二十日中法續議商務專條附章之新約。
為中法兩國之利益起見,當會議進行時,關於越南現狀不加變更,
惟陸海邊界劃一徵收關稅之原則,應無變動,即中國沿海有效之稅
則,同時應適用於越南邊境,但對於進出口貨物現行之減稅成數,
在法政府方面,準備迅予結束之會議期間,仍暫有效。
(二) 為發展中法兩國經濟關係起見,對於貨物應不徵收重稅,因此中法
兩國政府對於廢除厘金,認為適當。再於海關正稅外,加徵替代厘
金之各省稅捐,對於商業亦屬不利,法國政府深信國民政府俟新稅
則實行後,將於最短期內廢除厘金,並切實制止前項各省稅捐之徵
收。
(三) 中國政府所欠法國之某種借款,因財政困難中止償付。如以關稅餘
款之一部份償付,此項借款,則為發展中法兩國經濟關係之一種辦
法。法國政府深信國民政府對此當採相當之處置也。
相應照請
貴部長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西曆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瑪 德 (印)

乙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正廷覆大法蘭西王國公使瑪德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為照復事,接准
貴公使本日照會關於 (一) 在越南邊境行將施行中國新稅則及截至簽
訂新條約止,維持越南現狀; (二) 廢除釐金之適當; (三) 採取適
當方法以保證償付某種借款各節。
本部長對此完全同意。相應照復 貴公使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法蘭西國駐華全權公使瑪
大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王正廷 (印)

附件三
甲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王正廷致大法蘭西王國公使瑪德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為照會事,國民政府希望於一九二九年三月
三十一日以前得與
貴國政府簽訂關於越南之新約,將來之訂約會議業經提及在案。
貴公使本日來照所提在越南邊境對於進出口貨物之減稅辦法自一九二
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雖新約未曾簽訂應即予廢止。相應照請
貴公使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法蘭西國駐華全權公使瑪
大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王正廷 (印)

乙 大法蘭西王國公使瑪德覆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正廷照會
大法蘭西國駐華全權公使瑪 為照復事,准
貴部長本日照開,在越南邊境對於進出口貨物之現行減稅成數,於一
九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雖當時新約會議尚未結束亦應予廢止,等由;
本公使業經閱悉。為妥善起見,相應照復
貴部長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西曆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瑪 德 (印)

附件四
大法蘭西王國公使瑪德致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正廷照會
大法蘭西國特命駐華全權公使瑪為照會事,茲本國政府令派本公使於明年
一月下半月內進行簽訂關於越南之新約會議。相應照請
貴部長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部王
西曆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瑪 德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