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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德條約
簽訂日期: 民國 17 年 08 月 17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30 年 12 月 09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十七年八月十七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正廷與德意志民國駐 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卜爾熙簽換;並於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互換批准 書生效;三十年十二月九日本條約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大中華民國大德意志民國因欲增進兩國間固有之睦誼,并發展及便利兩國
商業關係起見,決定締結條約。為此簡派全權代表如左: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長王正廷;
大德意志國大總統特派大德國特命駐華全權公使卜爾熙;
兩全權代表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較閱,均屬妥善,議定條約於後:
第一條 兩締約國以達到關稅事項待遇之絕對平等及補充中華民國十年 (
一九二一年) 五月二十日之中德協約為目的,議定對於一切關稅
及其關係事項在彼此領土內享受之待遇應與任何其他國享受之待
遇毫無差別。
兩締約國之一不論在何種情形之下,在其領土內不得向彼國人民
所運輸進出口之貨物徵收較高於或異於本國人民或任何他國人民
所完納之關稅內地稅或何項捐稅。
按照中華民國十年 (一九二一) 年五月二十日中德協約附帶換文
內所載在國定稅率未普遍施行之前,德貨入口得暫照通用稅率完
納關稅一節,應即取消。
第二條 兩締約國應於最短期內以完全均一及平等待遇之原則為基礎,開
議商討通商及航行條約。
第三條 本條約用中、德、英三國文字合繕,遇有解釋兩歧之處,應以英
文為準。
第四條 本條約應於最短期內批准,於兩國政府互相通知批准之日起,發
生效力。
大中華民國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西曆一九二八年八月十七日在南京簽訂
本約共繕兩份

大中華民國全權代表外交部長
王正廷 (印)

大德意志民國全權代表特命駐華全權公使
卜爾熙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