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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財政部賦稅署與新加坡共和國財政部內地稅署關於互免空運事業所得稅換函
簽訂日期: 民國 68 年 09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8 年 01 月 0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新加坡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十八日中華民國財政部賦稅署署長金唯信與新加 坡共和國財政部內地稅署署長徐籍光簽換;並溯自六十八年一月一日生 效

 
甲 新加坡財政部內地稅署徐署長來照 (譯文)
逕啟者:
貴我雙方近經通信,並經友好方式討論,有關 貴我兩國航空公司之
所得稅、營業稅、及未來可能發生與所得稅及營業稅性質相同之稅課
,按互惠待遇處理之事宜。
本人玆正式函請 貴署長同意,雙方相互對 貴我兩國航空公司自一
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營運國際運輸業務所獲得之收入,放棄徵收上述
各項稅捐。
本人並請閣下惠允確認,本協定得經任何一方通知他方終止其效力。
惟如係在六月三十日以前通知,本協定對於各該航空司於次一年一月
一日起之收入停止效力。
此致
中華民國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金唯信

新加坡財政部內地稅署署長
徐籍光 (簽字)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十八日
乙 中華民國財政部賦稅署署長金唯信覆新加坡財政部內地稅署署長徐籍
光照會 (譯文)
逕啟者,接准一九七九年九月十八日大函,關於 貴我雙方討論按互
惠原則,處理 貴我兩國航空公司之所得稅、營業稅或將來發生之與
所得稅或營業稅性質相同之任何課稅各節均敬悉。
玆正式同意 貴方之建議,雙方對 貴我兩國航空公司自一九七九年
一月一日起因經營國際航空運輸而發生之收入,相互放棄課徵前述之
稅課。
本人並證實,本協定得於經任何一方通知後中止其效力。惟如通知係
在六月三十日以前提出,應自通知後次年一月一日起對雙方航空公司
之收入,終止其效力。
本人併向 貴署長致誠摰之問候。
此致
新加坡共和國財政部內地稅署
徐署長藉光

中華民國財政部
金唯信 (簽字)
賦稅署長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