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一日中華民國亞東關係協會會長馬紀壯與日本財
團法人交流協會會長長谷川周重簽訂;並於八十一年九月一日生效
亞東關係協會致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函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會長
長谷川周重閣下
1992 年 9 月 1 日
敬啟者:
本會長茲對亞東關協會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已簽訂之「雙方國際海空運事
業所得互免稅捐協定」中,第一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內所謂「以船舶或
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之所得或收入」,確認其涵蓋免稅適用範
圍:
「除包括對方之國際海空運輸事業以船舶或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業務所得
之運費收入或所得外,尚包括國際海空運輸事業以船舶或航空器從事計時
出租、計程出租、光船出租、貨櫃及其相關設備出租、艙位互換等租金收
入,以及前述事業從事國際海空運輸業務所發生之延滯費 (Container D-
etention Charge, Container Demurrage) 、貨櫃處理費 (Container F-
reight Station Service Charge,Terminal handling Cgarge, Haulage,
Destination Delivery Charge, Store Door delivery Charge) 收入。
」
本函所確認之較原協定免稅適用範圍擴大部分,於中日雙方互換函日起生
效實施之。
本會長茲作上述確認,同時對貴會長重申敬意。
亞東關係協會會長 馬紀壯〔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