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中)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日)間關於雙方國際海空運事業所得互免稅捐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79 年 09 月 0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9 年 09 月 04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四日中華民國亞東關係協會代表馬樹禮與日本財 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長谷川關重於台北簽訂;並於七十九年九月四日生 效

 
一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 (以下簡稱「交流協會」) 基於一
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簽訂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
設駐外辦事處協定」第三項 (十二) 之規定,雙方協議互相合作獲致
其有關當局之同意,以實施左列事項:
1 亞東關係協會應建議其有關當局,基於互惠原則,同意豁免對方之
事業以船舶或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之所得或收入應繳納
之所得稅。
2 交流協會應建議其有關當局,基於互惠原則,同意豁免對方之事業
以船舶或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之所得或收入應繳納之所
得稅、法人稅、住民稅 (均等割不包括在內) 及事業稅。
3 上述第 1 項及第 2 項所稱「對方之事業」,謂依對方之課稅目
的係屬居住於對方之任何個人,或總機構或主事務所設在對方之任
何法人或其他事業。
4 上述第 1 項及第 2 項有關豁免稅捐之規定,應適用於自一九八
九年一月一日起國際海空運事業取得有關之所得或收入。
二 1 本協定自一九九○年九月四日起生效,協定之一方如於以後年度之
六月卅日以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擬終止本協定時,本協定應於次一
年度之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2 一九八○年六月九日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在台北所簽
署之關於雙方國際空運事業互免稅捐協定,自本協定以中、日兩國
文字分繕 (中文本及日文本同一作準) ,雙方代表於公曆一九九○
年九月四日在台北簽署,以昭信守。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馬樹禮【簽字】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長谷川關重【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