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一日中華民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舒梅生與
歐洲共同體歐洲商會會長戴洛羅佐(歐洲商會秘書長浦羅代理) 於布魯
塞爾簽訂;並於七十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駐比利時布魯塞爾「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舒梅生,與歐洲經濟共同
體各會員國商會之代表歐洲商會會長戴洛羅佐為增進雙方之友誼及經濟關
係,尤其為減輕雙方船運業者之負擔,經於一九九○年八月一日在布魯塞
會晤,並簽署本議定書。
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及歐洲商會均已確悉雙方財政當局願意自簽署之日起
,在互惠基礎上,免徵對方船運事業因經營國際航運在其本國境內載貨之
所得稅。
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及歐洲商會承允在締約一方之稅法有任何改變,致可
能修正本議定書之條款時,應通知對方。
簽約之一方得於任何一年之六月三十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議定
書,並於自該通知送達後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西元一九九日年八月一日於布魯塞爾。
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代表 舒梅生【簽字】
歐洲商會
會長 戴洛羅佐【簽字】
(歐洲商會秘書長浦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