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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關於雙方國際空運事業互免稅捐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69 年 06 月 0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9 年 06 月 09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九日中華民國亞東關係協會代表張研田與日本財 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人見宏於台北簽訂;並於六十九年六月九日生效

 
一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 (以下簡稱「交流協會」) 基於一
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簽訂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
互設駐外辦事處協定」第三項 (十二) 之規定,雙方協議互相合作獲
致其有關當局之同意目以實施左列事項:
1 亞東關係協會應建議其有關當局,基於互惠原則,同意豁免對方之
事業以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之所得或收入應繳納之所得
稅或營業稅。
2 交流協會應建議其有關當局,基於互惠原則,同意豁免對方之事業
以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業務所得之所得或收入應繳納之所得稅、法
人稅、住民稅 (均等割不包括在內) 及事業稅。
3 上述第 1 第及第 2 項所稱「對方之事業」,謂依對方之課稅目
的係屬居住於對方之任何個人,或總機構或主事務所設在對方之任
何法人或其他事業。
4 上述第 1 項及第 2 項有關豁免稅捐之規定,應適用於自一九八
○年一月一日起國際空運事業取得有關之所得或收入。
二 本協定自一九八○年六月九日起生效,協定之任一方如於以後年度之
六月三十日以前以書面通知另一協會擬終止本協定時,本協定應於次
一年度之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本協定以中、日兩國文字分繕,雙方代表於公曆一九八○年六月九日
在臺北簽署,以昭信守。

亞東機關係會
代表 張研田 (簽字)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
代表人 見宏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