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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厄瓜多共和國金融經濟分析中心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厄瓜多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四日及二月十七日中華民國(臺灣)法務部 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處長藍家瑞與厄瓜多共和國金融經濟分析中心主任荷 西李奧波多凱羅斯倫貝於臺北及基多簽署;並自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四日 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厄瓜多共和國金融經濟分析
中心等二權責機關,以下簡稱「各方主管機關(或雙方主管機關)」,以
合作、互惠及互利之精神,欲促進關於打擊、防制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與
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犯罪之情資交換與分析為目的。

基於該目的,依據艾格蒙聯盟相關文件,特別是「章程」及「金融情報中
心情資交換原則」,雙方主管機關已達成下列瞭解:

提出請求方主管機關的義務
1.當提出合作請求時,雙方主管機關應盡力於請求中提供完整事實面及適
足法律面資訊,包括所分析案件之描述及與被請求方主管機關國家的潛
在連結,並亦闡明請求之所以緊急的任何原因,俾及時、有效率的處理
請求。
2.雙方主管機關得逕自決定間接地與非對等單位交換情資,俾回應來自其
他權責機關的請求;雙方主管機關間接地代替其他權責機關提出請求時
,應確實要求該權責機關清楚交代其係何機關及請求提供該資訊的目的

3.依一方主管機關請求且在可能的情況下,雙方主管機關應就所獲資訊之
利用及以該資訊為基礎的分析結果,回饋另一方主管機關。
4.提出請求方主管機關應向另一方主管機關揭露提出請求的理由、儘可能
說明所獲資訊將作何目的使用及其他適足的資訊,俾讓接收請求方合法
地提供資訊。
5.同時向數個國家的主管機關提出資訊請求時,應清楚解釋該請求與接收
請求國家間的連結;若未能清楚說明與接收請求方間的連結,不應毫無
根據地逕向眾多國家主管機關提出資訊請求。

接收請求方主管機關的義務
6.雙方主管機關應交換:
(a)在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英文簡稱:FATF)相關建議規範下
,特別是第 29 項建議,雙方主管機關有權可直接或間接取得或獲
得之所有資訊;及
(b)在互惠的原則下,雙方主管機關在國內層級有權力直接或間接獲得
或取得之任何其他資訊。
7.雙方主管機關應告知已接獲請求、在期限前回應緊急請求,並及時提供
該等請求案件的期中回應或告知查無資料。

不合理或不當的限制條件,及拒絕國際合作
8.雙方主管機關對情資交換或提供協助等事務,不應予以禁止,或加諸不
合理或不當的限制條件,特別是雙方主管機關不應以下列理由拒絕協助
請求:
(a)認為該請求涉及財政事項;
(b)法律及相關規定要求金融機構或特定非金融事業體及專業人員(除
非所尋求之相關資訊係於法律特權或適用法律專業秘密之情況下而
持有)須保守秘密或機密;
(c)被請求方主管機關之國家正進行詢問、調查或訴訟,除非該協助會
阻礙詢問、調查或訴訟;
(d)提出請求方主管機關之本質或地位(民事、行政、執法等)異於被
請求方主管機關。

9.雙方主管機關在一方主管機關不能有效地保護資訊的情況下,得適當地
拒絕對所接獲的請求提供資訊。

10. 雙方主管機關接獲請求後應立即且以最大程度之可能,對於將資訊分
送予相關權責機關給予事前同意;該同意不應被接獲請求方主管機關
拒絕,除非該等分送超過接獲請求方主管機關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
怖主義(英文簡稱:AML/CFT) 法律及相關規定所規範之範疇,可能
損害刑事調查,與接獲請求方主管機關國家之自然人或法人或國家之
合法利益明顯不相稱,或與其國家法律基本原則不符。任何的拒絕同
意應適當地提出解釋。

11. 在缺乏互惠或持續不適當的合作等情況下,雙方主管機關得適切地拒
絕合作;所有被拒絕的案件必須被合理的說明,且若不能對被請求的
合作事項提供協助時,雙方主管機關應盡所有努力予以提出說明。

資料保護與保密
12. 雙方主管機關接收、處理、持有或分送的資訊,必須僅依雙方已同意
的程序、政策及適用的法律與相關規定,予以安全地保護、交換及使
用。
13. 雙方主管機關均須有規範上述資訊安全及保密的規定,包含處理、儲
存、分送、保護及存取上述資訊的程序。
14. 雙方主管機關應確保其職員均通過必要層級的安全查核,且其職員均
瞭解在處理、分送機敏資訊時應謹守的義務。
15. 雙方主管機關應確保限定僅有獲授權者可接觸、存取其設施及資訊,
包含資訊科技系統。
16. 雙方主管機關所交換之資訊應僅供情報目的及利用於其尋求或提供之
目的,任何分送該資訊予其他機關或第三方,或供作行政、調查、起
訴或判決等目的等,超過原同意之利用範圍者,應取得被請求方主管
機關的事前授權。
17. 雙方主管機關所交換的資訊,至少須依接收方主管機關之國內法律規
定,採取對源自國內之類似資訊的相同保密等級保護措施。

資訊交換管道
18. 資訊交換應透過安全的方式及適當的管道為之。
19. 因此,雙方主管機關應遵守艾格蒙原則及使用「艾格蒙安全網路」,
確保達到相當層級的安全性、可靠性及有效性的要求。
20. 雙方主管機關應確保「艾格蒙安全網路」受到安全地保護及僅供獲授
權人員存取及使用,該等交換管道所使用的設備及密碼必須受到安全
地保護。
21. 雙方主管機關應認知在使用「艾格蒙安全網路」及「艾格蒙原則」時
所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效率性及有效性的相關標準規範。

生效、修正及終止
22. 本瞭解備忘錄應自雙方主管機關簽署日起生效。
23. 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書面同意隨時修正。
24. 本瞭解備忘錄得隨時終止,該終止將於接獲另一方主管機關之書面通
知後生效。基於本瞭解備忘錄所接獲的資訊,在本瞭解備忘錄終止後
,相關的保密要求仍然有效。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各方政府充分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署,以昭信
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簽署一式兩份,雙方主管機關得自行翻譯成其本國語
言本,在英文本與其他語言翻譯本的文字解釋有矛盾或不一致時,以英文
本文字作準。


中華民國(臺灣)法務部 厄瓜多共和國金融
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經濟分析中心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藍家瑞 Jose Leopoldo Quiros Rumbea
(荷西 李奧波多
凱羅斯 倫貝)
處長 主任
簽署日期:2021 年 02 月 17 日 簽署日期:2021 年 02 月 24 日
簽署地點:臺北 簽署地點: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