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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警政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聖露西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華民國駐聖露西 亞大使沈正宗與聖露西亞政府代表內政、司法暨國安部長法蘭西斯於卡 斯翠市簽署;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以下兩者合稱雙方),

期望預防、打擊並抑制跨國犯罪之發展;

認同兩國執法機關間之資訊共享與合作發展對打擊跨國犯罪之必要;

基於平等互惠之原則;

爰同意如下:

第一條 名詞定義
1.1 協定係指本協定及對本協定之任何修正案。
1.2 跨國犯罪包括(不限於)下列事項:
(1)在兩個(含)以上國家發生之犯罪行為。
(2)在一國境內發生之犯罪行為,其在他國籌劃、執行或產生影
響者。
(3)在一國境內發生之犯罪行為,涉及於兩國以上從事犯罪行為
之犯罪組織者。
第二條 權責機關
2.1 執行本協定之權責機關為:
(1)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及
(2)聖露西亞內政、司法及國家安全部。
2.2 雙方應本於職責及本協定各條款之規定,依據各自國內法規致
力推動交流活動及合作。
第三條 目的
雙方為發展警政合作及打擊跨國犯罪,依據本協定建立合作架構

第四條 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在下列領域研究合作的可能性:
(1)人員交流互訪;
(2)以學習研究為目的之人員互換;
(3)警察專業技能之訓練;
(4)工作經驗交流與技術協助;
(5)執法情資分享與交換;
(6)共同合作打擊跨國犯罪;
(7)其他雙方同意之合作事項。
第五條 合作方式
為有效執行本協定,雙方合作方式如下:
(1)公務互訪;
(2)參加警政相關大學或研究所入學甄選;
(3)邀請人員參與訓練計畫;
(4)提供執法技術之協商及刑事鑑識等相關技術之協助;
(5)保護另一方依本協定提供之情資免於未經授權之揭露;
(6)透過情資交換、合作偵辦、協同行動及提升對跨國犯罪本質與
後果之認知等方式打擊跨國犯罪。
第六條 爭議處理
6.1 如遇詮釋或履行本協定產生爭議時,雙方應盡一切可能透過協
商或談判予以友善解決。
6.2 倘雙方無法友善解決爭議,任一方得透過外交管道以書面通知
暫停本協定之適用,暫停期間自通知之日起為期九十天。
第七條 本協定與其他國際文書之關係
本協定不應影響雙方於其他國際文書已承擔之權利及義務。
第八條 費用
執行本協定時所產生之費用,除雙方另有議定外,應由雙方各自
負擔。
第九條 語言
權責機關依據本協定進行合作時,將以英文作為溝通工具。
第十條 生效、終止及修正
10.1 本協定自雙方簽署日生效,效期五年。
10.2 本協定效期屆滿時,除非任一方向另一方表示不願續約,本協
定得自動展延五年。
10.3 任一方得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
10.4 本協定得經雙方相互協商修正之。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各自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署,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製一式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於 2018
年元月 31 日在卡斯翠市簽署。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聖露西亞政府代表
…………………… ……………………
沈正宗 法蘭西斯

中華民國 內政、司法暨國安部長
駐聖露西亞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