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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諾魯共和國政府警政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諾魯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內政部警政 署長陳家欽與諾魯共和國政府代表諾魯警察署警察總監卡列柏於臺北簽 署;並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諾魯共和國政府(以下分稱「一方」,合稱「雙
方」);

期望促進兩國執法機關之合作;

關切警政發展及防制跨國犯罪之需求;

基於平等互惠之原則;

爰同意如下:

第一條 權責機關
1.1 執行本協定之權責機關為:
(1)中華民國(臺灣)內政部警政署;及
(2)諾魯共和國警察署。
1.2 雙方應本於職責及本協定各條款之規定,依據各自國內法規致
力推動交流活動及合作。
第二條 目的
雙方為發展警政合作及打擊跨國犯罪,依據本協定建立合作架構

第三條 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在下列領域研究合作之可能性:
(1)人員交流互訪;
(2)以學習研究為目的之人員交流;
(3)警察專業技能之訓練計畫;
(4)工作經驗與技術協助交流;
(5)執法情資分享與交換;
(6)共同合作打擊跨國犯罪;
(7)執行其他雙方同意之合作事項。
第四條 合作方式
為有效執行本協定,雙方合作方式如下:
(1)派員參加毒品分析訓練;
(2)派員參加近身保護個人訓練;
(3)派員參加交通警察課程或訓練;
(4)派員參加網路犯罪調查訓練或課程;
(5)派員在當地或海外接受兇殺、詐欺及侵害婦幼之犯罪調查課程
訓練;
(6)派員執行諾魯警察武器保養維護訓練;
(7)派員在當地或海外執行前述以外之跨國犯罪訓練。
第五條 爭議處理
任何因詮釋或履行本協定產生爭議,雙方應透過協商、談判或外
交管道友善解決。
第六條 本協定與其他國際文書之關係
本協定不應影響兩國已簽訂之其他國際文書所生之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生效、終止及修正
7.1 本協定自雙方簽署日生效。
7.2 任一方得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
7.3 本協定得經雙方書面同意後隨時修正,並立即或於雙方指定之
日期生效。
第八條 語言
權責機關依據本協定進行合作時,將以英文作為溝通工具。
第九條 費用
執行本協定所產生之費用,除雙方另有議定外,應由雙方各自負
擔。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各自政府充分授權,爰於本協定簽署,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於 2018 年 9 月 20 日在臺北簽署一式兩份,兩種
文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諾魯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陳家欽 卡列柏
內政部警政署長 諾魯警察署警察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