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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關於臺日走私及非法入出國應處合作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臺灣日本關係協會會長邱義仁與公 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於東京簽署;並自一百零七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以下稱「兩協會」
),依據 1972 年 12 月 26 日簽署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
會互設駐外辦事處協議書」第 3 條及 2010 年 4 月 30 日簽署之「亞
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於 2010 年之強化台日交流合作備忘錄」
第 2 條及第 3 條之規定,就下列事項為爭取有關當局之同意而相互合
作。
一、為使臺灣及日本的走私及非法入出國阻絕於海上,兩協會將致力推動
臺日間有關應處走私及非法入出國之全面合作。為此,由臺灣日本關
係協會向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業管單位,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
會則向海上保安廳業管單位,各自提出合作之請求。
二、兩協會輪流主辦實務層級之年度會議,必要時可隨時進行專業領域之
相關交流。
三、為達成本備忘錄之目的,兩協會在可能範圍內就走私及非法入出國的
應處對策交換相關技術等情報與資訊。
四、本備忘錄自兩協會簽署日生效,可在雙方協議下進行修正。兩協會之
任一方得於 90 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備忘錄。


本備忘錄以中文及日文繕製一式二份,雙方代表於 2018 年 12 月 27 日
在東京簽署。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 公益財團法人
代表 日本台灣交流協會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邱義仁 大橋光夫
會長 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