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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金融監督管理局特別驗證處關於涉及洗錢或其他資產清洗、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瓜地馬拉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日中華民國(臺灣)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 處處長李宏錦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金融監督管理局特別驗證處特別驗證官 Lic. Saulo De Leon Duran 於荷蘭王國海牙簽署;並自一百零八年七 月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金融監督管
理局特別驗證處,以下簡稱「雙方」,以合作及互利之精神,依據各方法
律架構,欲促進關於涉嫌洗錢或其他資產清洗、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
主義案件之分析,並以交換最終會促成各自國家權責機關調查及起訴情資
為目的。

基於該目的,依據艾格蒙聯盟相關文件,以及特別是「章程」及「金融情
報中心情資交換原則」,雙方同意如下:

1.依據各方法律,雙方應合作蒐集、開發及分析有關涉嫌洗錢或其他資產
清洗、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之情資。
2.雙方應基於互惠,主動或依請求,自由地交換最大範圍可取得或可獲得
之情資。
3.雙方應提供所有國內可獲得之情資。尤其是雙方應提供:
a.可直接或間接取得或獲得所有情資,尤其包括雙方有權力獲得用以進
行國內分析之情資;
b.於國內層級,雙方有權力直接或間接獲得或取得之任何其他情資;及
c.金融分析資料,及與洗錢或其他資產清洗、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
主義等相關之研究、趨勢及態樣等情資,惟須依據各方法律為之。
4.雙方交換的情資僅供情報目的使用,不得使用於法院作為證據。
5.所有基於本協定提出的情資交換請求及回覆情資,應由以下雙方書面簽
署為之:
a.所有臺灣方提出的情資請求及回覆,應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處
長或其代理人簽署;及
b.所有瓜地馬拉方提出的情資請求及回覆,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局特別驗
證處處長或其代理人簽署。
6.若一方依法律程序或在訴訟中必須揭露得自另一方之情資,該受此等程
序或訴訟約制之一方應立即通知,並尋求另一方明確同意揭露該情資,
且若於無法取得同意時,應採取合理作為,確保情資揭露將加諸適當限
制。
7.為及時及有效率的執行請求,雙方應盡力於請求中提供相關事實面及法
律面情資,包括所分析案件之描述及與被請求方的潛在連結,並應指出
任何緊急之需求。
8.雙方應指出請求之理由、代表哪些機關提出請求,以及該情資將使用之
用途。
9.雙方不得以下述理由拒絕提供協助:
a.認為該請求涉及財政事項;
b.法律要求金融機構或特定非金融事業體及專業人員(除非所尋找之相
關情資係於法律特權或適用法律專業秘密之情況下而持有)須保守秘
密或機密;
c.被請求方正進行詢問、調查或訴訟,除非該協助會阻礙詢問、調查或
訴訟;
d.請求方之本質或地位(民事、行政、執法等)異於被請求方;
e.認為請求所指案件無相關或無可疑,或於分析階段,特定前置犯罪不
明。
10. 雙方應告知接獲請求,並應及時回覆該等請求。若可能延遲提供完整
回覆,雙方應盡力及時提供該等案件暫時或部分之回覆。
11. 雙方所交換之情資應僅利用於其尋求或提供之目的,該情資任何分送
予其他機關或超過原同意之任何利用範圍,應取得被請求方之事前授
權。
12. 各方應在回覆情資中附送警語,警語載明回覆情資得轉分送的所有第
三方機關,包含原請求文書中載明的第三方機關。警語應讓該等第三
方機關知悉,未獲得提供方的事前同意,回覆情資不得再分送予任何
其他機關,且該等回覆情資不得使用於法院訴訟程序作為證據使用。
13. 在任何情境下,若提出請求方知悉法院可能命令揭露基於本協定所交
換的情資或文件,提出請求方應:
a.採取必要的作為向法院提醒,該等情資係基於本協定取得,及其使
用條件;
b.向回覆請求方分析法院命令揭露情資的可能性;及
c.一得知法院已命令揭露基於本協定交換的情資或文件,提出請求方
應毫不延遲地告知回覆請求方,有關法院要求揭露情資的命令及相
關條件。
d.在未獲回覆請求方的同意下,提出請求方應毫不遲延地以書面方式
告知回覆請求方,目前所知基於本協定交換的情資或文件被揭露或
濫用的情形,並應告知目前已採行/或將採行的處置作為。
14. 面對肇因於本協定交換或使用的情資所觸發的法院訴訟程序或任何行
政作為,雙方不得要求另一方官員或員工出具聲明、報告、評估等文
件,或介入該等法院訴訟程序或任何行政作為。
15. 雙方應立即且以最大程度之可能對於進一步利用或分送給予事前同意
,該同意不應被拒絕,除非該等利用或分送超過提供方防制洗錢/打
擊資助恐怖主義法律規定之範疇,或可能損害刑事調查,或與回覆請
求方國家之自然人或法人或國家之合法利益明顯不相稱,或與其國家
法律基本原則不符。
16. 何拒絕事前同意應有適當之動機,並提出解釋,雙方應尋求替代方式
,俾讓交換之情資可供權責機關使用。
17. 依請求且若可能,雙方應就所提供情資之利用情形,回饋另一方。
18. 依本協定獲得之情資為機密,並為公務秘密,應依各方之國內法律規
定,對源自國內之類似情資及文件,採取相同保密等級保護。即使本
協定終止,本條文在本協定終止後應仍有效。
19. 情資之交換應以安全方式,並透過可信賴之管道或機制進行。基於此
目的,雙方應使用艾格蒙安全網路進行溝通及交換情資。在一方或雙
方無法存取艾格蒙安全網路的情況下,經由雙方共同決定、同意,將
透過確保其安全、可靠及效能等級至少等同艾格蒙安全網路之其他加
密網路或管道進行溝通及交換情資。
20. 雙方於合乎各自國家法律下,應共同安排可接受之溝通程序,並為執
行本協定之目的彼此諮商。
21. 雙方應確保本協定之解釋及執行與艾格蒙聯盟規定一致,特別是「章
程」及「金融情報中心情資交換原則」,雙方就本協定未涵蓋之任何
其他議題,應直接遵守該等規定。
22. 雙方間應以英語溝通。
23. 本協定得隨時經雙方書面相互同意全部或部分修正。
24. 本協定得隨時終止,該終止應於接獲另一方之書面通知後生效。本協
定終止前所接獲機密及/或秘密情資及/或文件,在本協定終止後,
相關保密條款要求應仍然有效。
25. 本協定應自雙方簽署日生效。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各方主管機關充分授權,爰於本協定簽署,以昭信守


本協定於西元 2019 年 7 月 3 日在荷蘭王國海牙以中文、英文及西班
牙文簽署一式兩份。若解讀有任何歧異,應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民國(臺灣) 瓜地馬拉共和國金融
法務部調查局 監督管理局
洗錢防制處代表 特別驗證處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李宏錦(Gilbert Lee) Lic.Saulo De Leon
Duran
處長 特別驗證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