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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城市韌性防災計畫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貝里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中華民國(臺灣)駐貝里斯大使陳立國與 貝里斯農業、漁業、森林、環境、永續發展及移民部國務部長費加羅於 貝爾墨潘簽署;並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以下簡稱「雙方」);

為增進兩國既存之友好及合作關係,共同因應氣候變遷之災害,並執行「
城市韌性防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爰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計畫目標
一、強化災前整備能力與更新基礎圖資。
二、導入科技化監測技術。
三、管控易淹水區域水患。
四、提升防災意識。
第二條 執行依據
雙方應依工作計畫書及預算書執行本計畫。
第三條 計畫預算
本計畫所需經費為 1,220,000 美元,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將
提供 1,200,000 美元,貝里斯政府將相應提供等值 20,000 美
元之實物。本計畫預算金額應視實際推展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彈
性調整。在本計畫完成並移交之後,貝里斯政府將負擔後續營運
及維護費用。
第四條 計畫指導委員會
一、雙方同意成立計畫指導委員會,由貝里斯農業、漁業、森林
、環境、永續發展及移民部指派之計畫協調人(以下簡稱「
環境部計畫協調人」)及中華民國(臺灣)派遣之技術團計
畫經理(以下簡稱「計畫經理」)組成。
二、環境部計畫協調人將負責每個月召集計畫指導委員會會議乙
次,以監督及評估本計畫之執行。
三、環境部計畫協調人、當地工作團隊、中華民國(臺灣)派遣
之技術團計畫經理及技術專家將依據計畫指導委員會決議共
同執行本計畫。
第五條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之義務
一、依據雙方同意之工作計畫書,編列 1,200,000 美元之預算
,以 3 年期程執行本計畫。
二、上述款項應包括中華民國(臺灣)派遣之技術團計畫經理、
技術人員及短期專家(以下簡稱「技術團人員」)於本計畫
執行期間之薪資、醫療、保險、福利、機票及旅運費等費用

三、指派 1 名中華民國(臺灣)派遣之技術團計畫經理為本計
畫聯絡人,與環境部計畫協調人合作及協調本計畫之推動與
執行,並依據本計畫各階段需求,派遣若干技術人員及短期
專家提供計畫諮詢及必要之技術協助。
四、本計畫執行期間由中華民國(臺灣)駐貝里斯大使館負責與
貝里斯農業、漁業、森林、環境、永續發展及移民部共同監
督本計畫進度。
第六條 貝里斯政府之義務
一、依雙方同意之工作計畫書,撥配等值 20,000 美元之實物執
行本計畫。
二、指派環境部計畫協調人為本計畫主要聯絡人,負責與中華民
國(臺灣)派遣之技術團計畫經理、其他合作單位及相關利
害關係人之協調工作,並確保本計畫業務之推動與執行。
三、建立行政工作團隊與技術工作團隊,作為本計畫核心工作小
組。
四、提供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派遣之技術團人員在貝里斯備有
家具及設備之辦公室及住宿場所。
五、提供上述辦公室及住宿場所水、電、電信聯絡等資源,並負
擔所有行政管理費用(水費、電費、電訊費、網路費及其他
通訊收費、建築物維修)。
第七條 豁免及禮遇
貝里斯政府同意豁免本計畫相關之車輛、物品、設備及材料之關
稅及其他稅費,並同意提供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派遣之技術團
人員以下待遇:
一、豁免一切居住稅、地方稅及薪資所得稅。
二、豁免入境時攜帶私人及家庭用品之進口稅、關稅及其他稅捐

三、給予中華民國(臺灣)派遣之技術團人員及其眷屬在貝里斯
服務期間出入境及居留之便利。
四、比照聯合國派駐貝里斯專門機構人員,給予同等之其他特權
與便利,以及資產移轉之免稅待遇。
五、計畫人員個人使用之一部車輛,豁免其關稅、稅捐及其他規
費,並核發外交車牌。倘計畫人員將車輛轉讓給其他計畫人
員,亦應免除一切稅捐。
第八條 海外培訓及獎學金
一、雙方同意貝里斯農業、漁業、森林、環境、永續發展及移民
部得推薦指派參與推動本計畫之相關人員。
二、又視需求,上揭人員經中華民國(臺灣)駐貝里斯大使館或
其他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授權機關之核可,得申請參與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所提供之短或長期天然災害管理培訓
班及高等教育獎學金計畫,以利貝里斯參與本計畫之相關人
員於計畫結束並獲移交後,續於貝里斯農業、漁業、森林、
環境、永續發展及移民部持續推動本計畫相關業務。
第九條 爭端解決
本協定如有解釋或適用之任何爭議,應透過雙方協議方式解決。
第十條 生效、修正及終止
一、本協定應自簽署日生效,效期3 年。
二、本協定得隨時經雙方書面同意修正。
三、本協定得經雙方書面同意延長效期。
四、本協定得由任一方在 60 天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各自政府合法授權,爰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本協定在西元 2019 年 4 月 2 日於貝爾墨潘以中文及英文簽署一式兩
份,兩種文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貝里斯政府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陳立國 費加羅
中華民國(臺灣) 貝里斯農業、漁業、
駐貝里斯大使 森林、環境、永續發展
及移民部國務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