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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警政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史瓦帝尼(原史瓦濟蘭)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署長陳國恩先生與 史瓦濟蘭王國史瓦濟蘭皇家警察總署警察總監 Mr. Issac Magagula 於 臺北簽署;並自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以下分稱「一方」,合稱「雙方」),

期望促進兩國執法機關之合作;

關切警政發展及防制跨國犯罪;

基於平等互惠之原則;

達成下列共識:

第一條 權責機關
一、執行本協定之權責機關為:
(一)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及
(二)史瓦濟蘭王國史瓦濟蘭皇家警察總署。
二、雙方基於職權及各別國內法規範,應依據本協定各條款致力
進行合作。
第二條 目的
雙方為發展警政合作及打擊跨國犯罪,依據本協定建立合作架構

第三條 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在下列領域研究合作的可能性:
(一)人員交流互訪。
(二)以學習研究為目的之進修教育。
(三)警察專業技能之訓練。
(四)執法經驗分享與技術協助。
(五)執法情資分享與交換。
(六)共同合作打擊跨國犯罪。
(七)其他相互請求合作事項。
第四條 合作方式
為有效執行本協定,雙方應合作方式如下:
(一)公務互訪。
(二)參加警政相關大學或研究所入學甄選。
(三)辦理訓練時得互邀官員參與訓練。
(四)提供執法技術之諮詢及刑事鑑識技術等相關之協助。
(五)保護他方依本協定提供之情資免於未經授權之揭露。
(六)透過情資交換、合作偵辦及協同行動等方式打擊跨國犯罪

第五條 爭議處理
如遇詮釋或執行本協定產生爭議時,雙方應透過諮商或談判予以
友善解決。
第六條 本協定與其他國際文書之關係
本協定不應與雙方已簽訂之其他國際文書所生之權利及義務有差
別待遇。
第七條 費用
執行本協定時所產生之費用,除雙方另有議定外,應由雙方各自
負擔。
第八條 語言
雙方權責機關依據本協定進行合作時,將以英文作為雙方溝通工
具。
第九條 生效、終止及修正
一、本協定應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定將持續有效,惟任一方得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
方終止本協定。
三、雙方得經相互協商修正本協定。

為此,雙方業經各自政府合法授權。

本協定於西元 2016 年 6 月 7 日在臺北簽署,以中文及英文各繕製兩
份,兩種文字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 史瓦濟蘭王國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陳國恩 先生 Mr. Issac Magagula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史瓦濟蘭皇家警察總署警察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