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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索羅門群島政府間警政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索羅門群島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外交部部長 李大維閣下與索羅門群島政府代表外交暨貿易部部長陀薩卡閣下於荷尼 阿拉簽署;並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索羅門群島政府(以下分稱「一方」,合稱「雙
方」),

基於平等、相互尊重與互惠之原則;

期望促進雙方執法機關之合作;

體認警政發展及防制跨國犯罪之重要性;

依據雙方現行之法律與行政命令,

協議如下:

第一條 目的
雙方為發展警政合作及打擊跨國犯罪,依據本瞭解備忘錄建立合
作架構。
第二條 權責機關
執行本瞭解備忘錄之權責機關為中華民國(臺灣)內政部警政署
及索羅門群島警察總署。
第三條 合作範圍
3.1 雙方應根據本瞭解備忘錄進行合意之警政計畫與活動交流。
3.2 根據上述條款,雙方同意於下列領域進行合作,但不以下列
領域為限:
(1)以學習研究為目的之人員交流;
(2)警察專業技能及刑事鑑識技術之訓練;
(3)工作經驗交流與技術協助;
(4)執法情資分享與交換;
(5)透過情資交換、合作偵辦及協同行動等方式打擊跨國犯罪

(6)合作打擊跨國犯罪;
(7)基於互惠原則,於雙方所屬之警察與執法研究或學術機構
進行交流合作;及
(8)執行其他雙方同意之合作事項。
第四條 保密原則
雙方應對於另一方根據本瞭解備忘錄所提供之相關訊息保密,非
經授權不得提供予其他機關。
第五條 爭議處理
任何因詮釋或履行本瞭解備忘錄產生爭議,雙方應透過協商或談
判予以友善解決。
第六條 本瞭解備忘錄與其他國際文書之關係
本瞭解備忘錄不應影響雙方已簽訂之其他國際文書所生之權利及
義務。
第七條 費用
執行本瞭解備忘錄時所產生之費用,除雙方另有議定外,應由雙
方各自負擔。
第八條 語言
雙方權責機關依據本瞭解備忘錄進行合作時,將以英文作為溝通
工具。
第九條 生效、終止及修正
9.1 本瞭解備忘錄應自雙方簽署日生效。
9.2 本瞭解備忘錄應持續有效,除非任一方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
知另一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
9.3 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協商修正,協商方式應透過外交管道
進行。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各自政府充分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署,以昭信
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文及英文於 2017 年 11 月 2 日在荷尼阿拉簽署一式
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 索羅門群島政府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李大維閣下 陀薩卡閣下
外交部部長 外交暨貿易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