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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迦納共和國金融情報中心關於涉及洗錢、資助恐怖分子及相關犯罪金融情資交換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迦納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及七日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 制處處長李宏錦迦納共和國金融情報中心執行長 KWAKU DUA 於臺北及 Accra, Ghana 簽署;並字跡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迦納共和國金融情報中心,以下分別
簡稱「一方」或合併簡稱「雙方」,基於平等互惠、合作、互利之精神,
在各方國內法律架構下,以協助調查為目的,欲促進關於涉及洗錢、資助
恐怖分子及相關犯罪情資之交換。

基於該目的,雙方在此達成以下共識:

1.在一方國家法律授權的範圍,及與其政策及程序一致,一方依他方請求
或主動地提供任何所持有之涉及洗錢、資助恐怖分子及相關犯罪的金融
交易資訊;任何資訊請求將以書面簡要說明所根據的事實及請求的目的

2.如果一方決定不回應請求,被請求方應儘快告知提出請求方該決定。
3.一方自他方獲得的資訊,僅用於協助關於涉及洗錢、資助恐怖分子及相
關犯罪調查之目的,且使用資訊時與他方依其國內法律加註的資訊使用
條件一致。
4.事前未得到他方的書面同意,自他方接收的資訊不可向第三方揭露,也
不可使用於經調查確認對象後的罪犯訴追程序。
5.依本瞭解備忘錄獲得之資訊為機密,將受公務機密的規範,至少須依接
收方之國內法律規定,對源自國內之類似資訊,採取相同保密等級保護

6.基於與國內現行法律具一致性,雙方將共同協調可接受的溝通程序。
7.雙方將以英語溝通。
8.一方得拒絕對請求提供協助,特別是若一方已基於相同事實啟動司法程
序的相關請求。
9.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書面同意隨時修正。
10. 本瞭解備忘錄的運作將自接獲他方的書面通知起終止。基於本瞭解備
忘錄所接獲的資訊,在本瞭解備忘錄終止後,相關的保密要求仍然有
效。
11. 本瞭解備忘錄的運作自雙方簽署日起生效。

為此,雙方代表經各自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署,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簽署一式二份,並以英文本作準。


中華民國 金融情報中心
法務部調查局 迦納共和國
洗錢防制處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宏錦 KWAKU DUA
處長 執行長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2017 年 12 月 7 日 2017 年 12 月 19 日
簽署地點:臺北 簽署地點:Accra, Gh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