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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與駐臺北南非聯絡辦事處司法合作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9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南非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及八月一日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 處代表陳忠與駐臺北南非聯絡辦事處代表 MUSAWENKOSI NORMAN APHANE 於 Pretoria 及 Taipei 簽署;並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九日生效

 
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與駐臺北南非聯絡辦事處(以下簡稱「雙方
」,分別稱「一方」),

基於強化與發展雙方司法行政機關間,

就具有共同利益議題進行合作之意願及重要性,並維持雙方聯繫之目的,

訂定本協議,內容如下:

第一條 協議範圍
雙方應在其權限及國內法律規定與國際義務之範圍內,依據本協
議忠實合作。
第二條 合作項目
雙方合作項目如下:
(一)雙方專家就國家法律及其他法規之制定分享經驗。
(二)官方代表團互訪交流以熟悉雙方機關及運作。
(三)籌組並舉辦座談會、演講、案例討論與其他相類活動,以
加強專業教育及司法官員與相關領域專家之訓練。
(四)相互協助雙方教育單位,藉由共同辦理及講授國際司法課
程,以推動雙方訓練計畫。
(五)司法行政機關相互交換實施創新資訊科技及相關領域之經
驗。
(六)交換當前或過去立法及實務、法律文獻及其他法律出版品
等資訊。
第三條 持續合作
在不牴觸本協議第一條規定之前提下,本協議不限制雙方得確認
並發展其他可行之合作方向。
第四條 主管機關
執行本協議之主管機關分別為代表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
之法務部及代表駐臺北南非聯絡辦事處之司法及憲政發展部。
第五條 保密
一、任一方於他方所提供之資訊及文件具機密性,且提供方認為
不宜對外揭露時,應注意保密。提供方負有決定此等資訊及
文件特殊屬性之責任。
二、依據本協議所收到之資訊及文件,在未獲提供方之同意下,
除屬提供方國內公開共享之領域者外,不得用於與原提供目
的不符之用途。
三、任一方依據本協議所取得之資訊及文件,除雙方另有協議外
,於符合提供方國內公開共享之領域者,不須經提供方同意
,得與第三方分享。
第六條 語言
依本協議進行合作過程應使用英文或中文作為溝通媒介。
第七條 合作協調
任一方應各指派一名聯絡人,以利進行本協議所規定之資訊交換

第八條 會議及協商
雙方代表必要時得召開會議,並協商討論如何強化與增進基於本
協議之合作效率等相關議題。
第九條 修正
本協議得經雙方同意以換文方式進行修正。
第十條 費用
除雙方另有協議外,任一方各自負擔為執行本協議所衍生之費用

第十一條 生效及終止
一、本協議於雙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國內法定程序,並自最後通
知之日起生效。
二、任一方得於至少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協議。


August 1 Pretoria
本協議於西元 2015 年 月 日在 簽署,以中文及
October 15 Taipei

英文各繕製兩份,兩種文字同一作準。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陳忠 MUSAWENKOSI
NORMAN APHANE
代表 代表

駐南非共和國 駐臺北
臺北聯絡代表處 南非聯絡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