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代理處
長馮素華與聖馬丁金融情報中心首長 Ligia M.I. Stella 於秘魯利馬
簽署;並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聖馬丁金融情報中心(以下個別稱「
主管機關」或共稱「雙方主管機關」),基於合作及共同利益,並在各自
主管機關的國內法制架構內,促進資訊交換,以支持關於疑涉洗錢或有關
洗錢、資助恐怖分子及相關犯罪之犯罪活動之金融交易的調查與追訴。
為達此目的,雙方主管機關有決心促進最大範圍可能交換所稱資訊,爰達
成下列瞭解:
目的
雙方主管機關在各自國家法律充分允許程度內建立架構,將互相提供有合
理理由懷疑涉及洗錢或有關洗錢、資助恐怖分子及相關犯罪活動的調查與
追訴之金融交易資訊。
資訊交換
1.在各自國家法律授權程度,並符合各自之政策及程序下,各主管機關將
依請求提供其自身擁有可獲得之資訊,涵蓋其有權取得或經法律授權所
收集關於疑涉洗錢、資助恐怖分子或相關犯罪,或可能與洗錢、資助恐
怖分子或相關犯罪之調查或追訴有關之金融交易等。在符合自身國家法
律及政策與程序下,各主管機關亦得互相主動提供該等資訊。請求方主
管機關應儘可能提供足以證明資訊請求乃屬合宜之基本事實簡述,諸如
受到調查之可疑非法活動、涉嫌被告之身分及認為另一方擁有相關資訊
之理由等。
回應資訊之利用及揭露
2(a). 請求方主管機關運用回應資訊請求所提供之資訊,僅限於關於洗
錢、資助恐怖分子或相關犯罪之調查或起訴之目的,並嚴格限於
情資目的之使用。請求方主管機關揭露回應所提供之資訊,僅限
於請求中所敘明之對象。
(b). 禁止請求方主管機關對於回應請求所提供之資料之運用及/或揭
露(包括運用及 / 或揭露於行政、起訴或司法訴訟)超出前述
2 (a) 項範圍,除非請求方主管機關取得揭露方主管機關事前
書面同意。
請求所載資訊之利用及揭露
3(a). 若請求方主管機關利用得自另一方之資訊發動法律行動(如資產
凍結或起訴)或依法律程序或在訴訟中必須揭露資訊時,請求方
主管機關將立即並依自身國家法制允許之程度,通知另一方主管
機關有關該法律行動或揭露。
(b). 未得另一方主管機關事前書面同意,請求方主管機關不得向未於
請求中述明之對象或為未於請求中述明之目的而揭露得自另一方
主管機關之資訊,但為回應請求須取得資訊而為之揭露除外。
強迫揭露
4(a). 若請求方主管機關依法律程序或在訴訟中必須揭露得自另一方主
管機關之資訊時,該主管機關應立即知會另一方主管機關,並尋
求另一方主管機關書面同意揭露資訊。
(b). 若另一方主管機關反對前述 4(a).之資訊揭露,該主管機關在
該法律程序或訴訟中應努力確保資訊不被分送予第三方或對該揭
露加諸合宜之限制。
(c). 若認為被請求之資訊或文件釋出可能損害被請求主管機關國家之
調查或訴訟,或若所請求之相同事實已開始相關之司法訴訟,或
該等資訊之提供可能侵害被請求主管機關之主權、安全、國家利
益或其他基本利益,則主管機關無義務給予協助。
保密
5.由雙方主管機關交換之所有資訊將受嚴格控管及保全,以確保資訊僅使
用於被授權之方式,並遵守本瞭解備忘錄(下稱備忘錄)規定,予以最
嚴格之保密。被交換之資訊應比照請求方主管機關取自國內來源類似資
訊之國家法律規定,予以相同機密等級之保護。
限制
6.本備忘錄未強迫一方主管機關提供另一方主管機關協助,特別是當對相
同事實已啟動司法訴訟,或若該協助有悖於被請求方主管機關之利益。
若主管機關決定不同意請求,則應以書面知會請求方主管機關該決定及
理由。
聯繫方式
7.依本備忘錄之所有資訊請求、回應、資訊交換、通知及同意,應儘可能
以書面確認。
英語為官方語言
8.雙方主管機關之溝通將以英語進行。
修正
9.本備忘錄得經雙方書面同意隨時修正之。
進一步溝通
10. 雙方主管機關應討論洗錢及資助恐怖分子之預防、偵測及防制等面向
之其他合作方式。期間及終止
11. 本備忘錄自雙方主管機關簽署之日起生效。
12. 本備忘錄可隨時廢止,該終止於一方主管機關接獲另一方之書面通知
後生效。然而,若一方主管機關以違背本備忘錄規定之方式,且未經
對方主管機關同意即揭露或利用對方主管機關提供之資訊,則對方主
管機關可立即以各種溝通方式終止本備忘錄。口頭終止應隨時以書面
確認。本備忘錄對於終止前收取之資訊應予保密之相關條款,於本備
忘錄終止後,仍繼續適用。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各自主管機關充分授權,爰於本備忘錄簽署,以昭信
守。
本備忘錄以英文繕製一式兩份,於公元 2014 年 6 月 5 日在秘魯利馬
簽署,並以英文本作準,各方主管機關自行負責翻譯成其本國語言版本。
中華民國 聖馬丁
法務部調查局 金融情報中心
洗錢防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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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馮素華 姓名:Ligia M.I. Stella
職稱:代理處長 職稱: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