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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強化災害防救業務交流合作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亞東關係協會會長李嘉進與公益財 團法人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於東京簽署;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 六日生效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以下簡稱「交流協會」,並與亞
東關係協會併稱「雙方」)依據 1972 年 12 月 26 日簽訂「亞東關係協
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設駐外辦事處協議書」第 3 條第 7 款及
2010 年 4 月 30 日簽訂「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於 2010
年之強化台日交流合作備忘錄」第 1 條規定,就共同辦理下列事項,以
及共同努力獲取相關主管機關同意,達成共識。

(災害管理經驗交流)
一、雙方皆體認強化災害防救管理能力之必要,將致力于彼此分享天然災
害之防災、減災、應變及復原重建等領域之經驗。

(強化相互支援)
二、雙方樂見臺日間強化災害防救業務之交流,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
將分別請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內閣府政策統括官(負責防災)提
供協助。

(防災資訊交流)
三、雙方就大規模天然災害發生時之相關資訊,於事後應對方要求提供分
享,並分享整體防災之最新做法與優良案例,推動技術交流與合作。
(每年進行臺日間防災領域意見交換)

四、雙方原則每年輪流舉辦有關防災之各種主題之意見交換等,並視需要
辦理專家交流。

五、本備忘錄自 2015 年 11 月 26 日開始,任一方協會得終止本備忘錄
,但須通告他方協會,而他方協會收到通告後之第 90 日起即終止本
備忘錄。

本備忘錄以中文及日文繕製一式二份,雙方代表於 2015 年 11 月 26 日
在東京簽署。


亞東關係協會會長 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會長
李 嘉進 大橋 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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