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處長
與馬拉威共和國金融情報中心代理主任 Atuweni-tupochile Phiri 於
匈牙利布達佩斯簽署;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馬拉威金融情報中心(以下簡稱「雙
方主管機關」),基於互助及共同利益,以促進調查與追訴洗錢犯罪嫌疑
人以及與洗錢及資助恐怖分子有關之犯罪活動。
爰達成下列瞭解:
1.雙方主管機關將合作彙整、發展、分析所擁有關於疑似涉及洗錢及資助
恐怖分子或與洗錢或資助恐怖分子有關的犯罪活動之金融交易資訊。為
此,雙方主管機關將主動或依請求交換涉及洗錢、資助恐怖分子及涉案
之個人或公司之金融交易資訊。任何交換資訊之請求,應以書面簡述基
本事實。
2.未經提供方主管機關事先同意,雙方主管機關所取得之資訊或文件不得
提供予任何第三方,亦不得用於行政、追訴及審判之目的。依本瞭解備
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取得之資訊,僅在涉及洗錢、資助恐怖分子
與相關犯罪情形下,方能作為司法目的使用。
3.未經提供方主管機關事先同意,雙方主管機關不得將取得之任何資訊或
文件運用於本備忘錄規範外之目的。
4.依本備忘錄所得資訊應列為機密,至少應依接受方主管機關國內法律規
定,視同源自國內類似資訊的相同機密等級予以保護。即使本備忘錄終
止後,本條款仍繼續適用。
5.雙方主管機關應在符合各自國內相關法令情形下,共同安排雙方均可接
受之溝通程序,並就本備忘錄之執行相互諮詢。
6.雙方主管機關間之溝通應以英文為之。
7.若請求協助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則雙方主管機關無義務提供協助。
8.本備忘錄得經雙方同意,隨時以書面方式修正之。
9.本備忘錄得隨時終止,於另一方主管機關接獲終止之書面通知後生效。
10. 本備忘錄於雙方主管機關簽署日起生效。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各自主管機關充分授權,爰於本備忘錄簽署,以昭信
守。
本備忘錄以英文繕製一式兩份,於公元 2014 年 2 月 18 日在匈牙利布
達佩斯簽署,並以英文本作準,各方主管機關自行負責翻譯成其本國語言
版本。
簽署人 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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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治平 Atuweni-tupochile Phiri
中華民國 馬拉威共和國
法務部調查局 金融情報中心
洗錢防制處 代理主任
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