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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列支敦斯登金融情報中心關於涉及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列支敦斯登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處 長馮素華與列支敦斯登金融情報中心首長 Daniel Thelesklaf 於德國 柏林簽署;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列支敦斯登金融情報中心,以下簡稱
「雙方主管機關」,以合作及互利之精神,欲促進關於涉嫌洗錢、相關前
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案件之分析,並以分送最終會促成各自國家權責機
關調查及起訴資訊為目的。

基於該目的,依據艾格蒙聯盟相關文件,以及特別是「章程」及「金融情
報中心情資交換原則」,雙方主管機關已達成下列瞭解。

1.雙方主管機關將合作蒐集、開發及分析有關涉嫌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
資助恐怖主義之資訊。
2.雙方主管機關將基於互惠,主動或依請求,自由地交換最大範圍可取得
或可獲得之資訊。
3.雙方主管機關將代表請求方查詢,若該等查詢於國內進行,將提供能獲
得之所有資訊。尤其是雙方主管機關將提供:
a.可直接或間接取得或獲得所有資訊,尤其包括雙方主管機關有權力獲
得用以進行國內分析之資訊;及
b.於國內層級,雙方主管機關有權力直接或間接獲得或取得之任何其他
資訊。
4.尤其是雙方主管機關基於各自之來源及權力,將提供下列類型之資訊:
a.可疑交易報告/可疑活動報告;
b.若有以門檻為基礎之揭露;及
c.其他。
5.若一方主管機關依法律程序或在訴訟中必須揭露得自另一方主管機關之
資訊,該受此等程序或訴訟約制之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並尋求另一方
主管機關明確同意揭露該訊息,且若於無法取得同意時,將採取合理作
為,確保資訊不被分送予第三方或應於揭露中加諸適當之限制。
6.為及時及有效率的執行請求,雙方主管機關將盡力於請求中提供相關事
實面及法律面資訊,包括所分析案件之描述及與被請求方國家的潛在連
結,並亦指出任何緊急之需求。
7.雙方主管機關將指出請求之理由、代表哪些機關提出請求,以及盡可能
指出該資訊將使用之用途。
8.雙方主管機關不以下述理由拒絕提供協助:
a.認為該請求涉及財政事項;
b.法律要求金融機構或特定非金融事業體及專業人員(除非所尋找之相
關資訊係於法律特權或適用法律專業秘密之情況下而持有)須保守秘
密或機密;
c.被請求方主管機關之國家正進行詢問、調查或訴訟,除非該協助會阻
礙詢問、調查或訴訟;
d.請求方主管機關之本質或地位(民事、行政、執法等)異於被請求方
主管機關;
e.認為請求所指案件無相關或無可疑,或於分析階段,特定前置犯罪不
明。
9.雙方主管機關將告知接獲請求,並將及時回應該等請求。若可能延遲提
供完整回覆,雙方主管機關將盡力及時提供該等案件暫時或部分之回應

10. 雙方主管機關所交換之資訊將僅利用於其尋求或提供之目的,該資訊
任何分送予其他機關或超過原同意之任何利用範圍,應取得受請求主
管機關之事前授權。
11. 雙方主管機關將立即且以最大程度之可能對於進一步利用或分送給予
事前同意,該同意不應被拒絕,除非該等利用或分送超過提供方主管
機關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法律規定之範疇,或可能損害刑事
調查,或與提供方主管機關國家之自然人或法人或國家之合法利益明
顯不相稱,或與其國家法律基本原則不符。
12. 任何拒絕事前同意要有適當之動機,並提出解釋,雙方主管機關要尋
求替代方式(例如透過司法互助管道),以確保所交換之資訊可用於
權責執法機關及檢察官。
13. 依請求且若可能,雙方主管機關將就所提供資訊之利用及以之為基礎
的分析結果,回饋另一方主管機關。
14. 依本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獲得之資訊為機密,並為公
務秘密,至少須依接收方國內法律規定,對源自國內之類似資訊,採
取相同保密等級保護。
15. 資訊之交換將以安全方式,並透過可信賴之管道或機制進行。基於此
目的,雙方主管機關應利用艾格蒙安全網路或確保其安全、可靠及效
能等級至少等同艾格蒙安全網路之其他認可之網路進行。
16. 雙方主管機關於合乎各自國家法制下,將共同安排可接受之溝通程序
,並為執行本備忘錄之目的彼此諮詢。
17. 雙方主管機關將確保本備忘錄之解釋及執行與艾格蒙聯盟規定一致,
特別是「章程」及「金融情報中心情資交換原則」,雙方主管機關就
本備忘錄未涵蓋之任何其他議題,將直接遵守該等規定。
18. 雙方主管機關間將以英語溝通。
19. 本備忘錄將自雙方主管機關簽署日起生效。
20. 本備忘錄得經雙方書面同意隨時修正。
21. 本備忘錄可隨時終止,該終止將於一方主管機關接獲另一方之書面通
知後生效。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各方主管機關充分授權,爰於本備忘錄簽署,以昭信
守。

本備忘錄以英文繕製一式兩份,於西元 2015 年 1 月 28 日在德國柏林
簽署,並以英文本作準,各方主管機關自行負責翻譯成其本國語言版。


中華民國法務部 列支敦斯登
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金融情報中心

Su-Hua(Pam)Feng Daniel Thelesklaf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馮素華 Daniel Thelesklaf
處長 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