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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金融情報中心關於洗錢、資助恐怖分子及相關犯罪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奈及利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處 長張治平與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金融情報中心處長 Norman S. Wokoma 於菲律賓馬尼拉簽署;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金融情報中心,
以下簡稱雙方主管機關,基於互助及共同利益,促進調查、追訴及與洗錢
、資助恐怖分子及相關犯罪與涉嫌人有關之可疑案件情資交換。

爰達成下列瞭解:

1.雙方主管機關將合作彙整、發展與分析疑似涉及洗錢、資助恐怖分子及
相關犯罪與涉嫌人有關金融交易資訊。為此,雙方主管機關將主動或依
請求交換涉及洗錢、資助恐怖分子及涉案之個人或公司之金融交易資訊
。任何交換資訊之請求,應以書面簡述基本事實。
2.未經提供方主管機關事先同意,雙方主管機關所取得之資訊或文件不得
提供予任何第三方,亦不得用於行政、追訴及審判之目的。依本瞭解備
忘錄取得之資訊,僅在涉及洗錢、資助恐怖分子與相關犯罪情形下,方
能作為司法目的使用。
3.未經提供方主管機關事先同意,雙方主管機關不得將取得之任何資訊或
文件運用於本瞭解備忘錄規範外之目的。
4.依本瞭解備忘錄所得資訊應列為機密,至少應依接受方主管機關國內法
律規定,視同源自國內類似資訊的相同機密等級予以保護。
5.雙方主管機關應在符合各自國內相關法令情形下,共同安排雙方均可接
受之溝通程序,並就本瞭解備忘錄之執行互相諮詢。
6.雙方主管機關間之溝通應以英文為之。
7.請求協助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則雙方主管機關無義務提供協助。
8.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同意,隨時修正之。
9.本瞭解備忘錄於雙方主管機關簽署之日起生效。
10 本瞭解備忘錄得隨時終止,於另一方主管機關接獲終止之書面通知後
生效。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各自主管機關充分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署,以
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繕製一式兩份,於公元 2012 年 01 月 31 日在菲律
賓馬尼拉簽署,並以英文約本作準,雙方主管機關自行負責翻譯成本國語
言版本,如果發生歧異,以英文約本作準。


中華民國法務部 奈及利亞聯邦
調查局 共和國
洗錢防制處 金融情報中心

張治平 Norman S. Wokoma
處長 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