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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處長周 有義與以色列反洗錢及資助恐怖活動局首長 Paul Landes 於哥倫比亞 ‧喀他基那簽署;並自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AMLD)與以色列反洗錢及資助恐怖活
動局(IMPA),以下簡稱”雙方”,基於合作信念及共同利益,促進調查
、起訴涉嫌洗錢及/或與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有關犯罪活動之個人或公司

為此,雙方達成下列瞭解:

1.雙方將整合、發展及分析各自所擁有之有關疑似與洗錢、資助恐怖主義
或結合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之犯罪活動之金融交易資訊。為此目的,雙
方將主動或依請求交換雙方調查個人或公司之有關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
之相關金融交易。任何資訊之請求將以涉嫌事實之簡略說明為憑。
2.接受方在未獲得提供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可將所獲之資訊或文件揭露給
第三方,亦不可將該等資訊或文件作為行政、起訴及審判之用途。相互
瞭解並保證根據雙方的法律規定,依據本瞭解備忘錄所取得之資訊僅限
於情資目的使用,並且僅於資助恐怖主義或與源自於本瞭解備忘錄附件
1 以色列反洗錢及資助恐怖活動局及附件 2 中華民國洗錢防制處所列
舉相關法規之犯罪活動之洗錢之司法調查使用。中華民國洗錢防制處及
以色列反洗錢及資助恐怖活動局同意附件法規變動時,雙方需隨時更新

3.接受方在未獲得提供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可將所獲之資訊或文件用於被
請求或提供時所敘明之外之目的。
4.依本瞭解備忘錄取得之資訊應加以保密。上揭資訊屬於公務秘密應至少
比照接受方國家法律給予類似國家機密資訊相同之保密。
5.雙方主管機關應在符合其國內相關法令之情形下,共同安排雙方可接受
之溝通程序,以執行本瞭解備忘錄為目的互相諮詢。
6.雙方溝通應儘量以英文為之,情報資訊應儘量透過艾格蒙聯盟安全網路
交換。
7.若與請求相關之同一事實已進入司法程序,雙方無義務提供協助。
8.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同意隨時修正。
9.本瞭解備忘錄可隨時終止,並自一方接獲另一方終止之書面通知兩星期
後生效。在本瞭解備忘錄終止前獲得之資訊,於本瞭解備忘錄終止後,
仍須遵循本備忘錄所定之相關保密規定。
10. 本瞭解備忘錄自雙方簽署後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在哥倫比亞‧喀他基那簽署,以
英文本作準,繕製兩份,雙方各自負責翻譯成本國語言。

為此,雙方簽署人各經其政府充分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字。

中華民國 以色列
法務部調查局 反洗錢及資助
洗錢防制處 恐怖活動局

周有義 Paul Landes
處長 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