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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在犯罪偵查與訴追方面合作之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82 年 01 月 1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1 年 10 月 05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中華民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代表關鏞與 美國在台協會代表魯樂山於台北加簽中文本;並溯自八十一年十月五日 生效

 
美國在臺協會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在犯罪偵查與訴追方面提供更大合作

此合作意願在雙方共同努力遏止販毒方面尤其需要。爰此,雙方達成如下
瞭解:
壹 作為本瞭解備忘錄締約雙方之美國在臺協會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將
針對雙方所代表領域之執法機關曾協助或參與偵查、處理或其它行動
而得以訴追之刑事案件,盡最大努力合作。
貳 當執法官員之證詞攸關犯罪訴追成功與否時,雙方將盡最大努力促成
適當官員針對該等刑事案件出庭作證。
參 出庭作證之要求將視個案情形,直接由美國在臺協會或北美事務協調
委員會任一方指派之代表提出。此等要求須以書面為之,且將詳細敘
述訴追性質、所需證人之姓名及 (或) 身份,及該等證人將被要求作
證之事項。
肆 提出要求之一方將支付證人因作證目的而旅行所需之所有合理費用,
並僅能要求證人於完成作證及任何必需之準備工作所需之最短期間內
出庭作證。
公元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於臺北市簽署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代表:關鏞〔簽字〕
美國在臺協會
代表:魯樂山〔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