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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含雙方相關節略)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拉圭
附檔: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外交部長李大維與巴 拉圭共和國政府代表外交部長羅依沙卡於中華民國臺北市簽署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20057591 號 令公布自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

咸欲免除外國公文書需經外交或領事之驗證,爰訂立本協定;

同意下列條款:

第一條 公文書之定義與適用範圍
本協定適用於在一締約方領土內作成,而需在另一締約方領土內
出示之公文書。下列視為本協定所稱之公文書:
(一)與締約雙方法院或法庭有關之機關或官員所核發之文書,
包括檢察官、法院書記官或執達員發出之文書;
(二)行政文書;
(三)公證文書;
(四)經官方認證之以私人身分簽署之文書。
本協定不適用於:
(一)外交或領事人員作成之文書;
(二)直接涉及商業或海關業務之行政文書。
第二條 免除重複驗證
締約雙方對適用本協定並需在其本國境內出示使用之另一方文書
,應予免除重複驗證手續。此重複驗證係指外交或領事人員對於
持往其本國使用之外國文書於確認該公文書上之簽名、有權簽字
人之身分以及比對文書上印章或戳記為真,以確認文書形式存在
之程序。
第三條 文件證明書要求與格式
為確認公文書簽名之真實性、核對簽字人之身分以及在適當情況
下比對文書上印章或戳記之真實性,應以文書核發國之權責機關
所核發之文件證明書為證。該文件證明書上之簽名,印記及章戳
不需再作任何證明。文件證明書依附件一格式,使用英語及其核
發機關本國之官方文字作成。
第四條 文件證明書之申請
文件證明書應依文書簽字人或文書持有者之申請核發。
第五條 權責機關
締約雙方應根據其國內機關之職權,指定有權核發第三條所定文
件證明書之權責機關。於簽署本協定時,締約雙方應將所指定之
權責機關依附件二所需之資訊製成簡表通知另一締約方,當指定
權責機關有任何變更時,亦應主動通知另一締約方。
有關機關受理經權責機關驗證之文書遇有疑義時,可請其本國權
責機關向作成該文件證明書之權責機關查證。
第六條 防止重複驗證之義務
締約雙方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其本國外交或領事人員在依本協
定規定應予免除重複驗證之情況下仍對文書進行驗證。
第七條 文件證明書檔存紀錄
締約雙方依第五條所指定之文件證明書權責機關應保存所核發文
件證明書之檔存紀錄,其中應載明:
(一)文件證明書之編號及日期;及
(二)公文書簽字人姓名及其作成公文書所依據之身分。文書未
經簽名者,應註記加蓋印章或戳記之機關名稱。
核發文件證明書之權責機關得應文書之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確認
文件證明書上所載之細節是否與檔存紀錄相符。
第八條 歧異解決
任一締約方倘對本協定解釋及(或)施行存有疑義,應由締約雙
方以協商方式解決。
第九條 生效、修正、中止及終止協定
本協定將於締約雙方完成所需內部程序,經由正式外交書面通知
後之 30 日起生效。
締約雙方得在達成共識後以書面進行條文修正,修正後之條文依
本條第一項規定正式生效。
任一締約方得以公共安全、社會秩序或國內法規調整為由,暫時
中止本協定之全部或部分之執行。前述中止及其生效日期應儘速
通知另一締約方。
任一締約方得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
本協定將於中華民國加入 1961 年 10 月 5 日在海牙簽署之「
外國公文書免除驗證公約」後,自動失效。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2017 年 7
月 12 日於中華民國臺北市簽署。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巴拉圭共和國政府代表

─────────── ───────────
外交部長李大維 外交部長羅依沙卡


駐巴拉圭共和國大使館俞大 大使致巴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長羅依沙卡節略
(中譯本)
C.E.第 2018-134 號
2018 年 4 月 16 日於亞松森

羅依沙卡閣下:

謹向 閣下致意並聲述有關兩國 2017 年 7 月 12 日於中華民國(臺灣
)臺北市,完成簽署之「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免除
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事。

藉此奉告我國立法院業已二讀通過此協定,並決議比照「中華民國(臺灣
)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於中文本國名表述文字加註「臺灣」,
以利中文本之我國全名符合西班牙文本所載內容。

敬候閣下儘速復略收悉,以期上述無涉協定實質內容之更動可助我國完成
必要之法定程序,俾使本協定早日生效。

敬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駐巴拉圭共和國俞大 大使
副本:外交部宮薩雷斯次長閣下


巴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長羅依沙卡致駐巴拉圭共和國大使館周麟大使復略(
中譯本)
VMRE/DT/L/ 第 65/18 號
2018 年 5 月 3 日於亞松森

周大使閣下勳鑒:

閣下本(2018)年 4 月 16 日節略,請我方修正兩國於上(2017)年 7
月 12 日完成簽署之「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免除外
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中文本國名表述文字事敬悉。

藉此奉告,巴拉圭共和國政府接受所提議之修正文字,加註「臺灣」,以
利本協定中文本之貴國全名符合西班牙文本及英文本(註:英文本係為誤
植,本協定僅簽署中文本及西班牙文本)所載內容。

敬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 羅依沙卡


巴拉圭共和國外交部政務次長宮薩雷斯致駐巴拉圭共和國大使館周麟大使
復略(中譯本)
VMRE/DT/L/ 第 86/18 號
2018 年 6 月 20 日於亞松森

周大使閣下勳鑒:
茲致略閣下聲述有關兩國於上(2017)年 7 月 12 日完成簽署之「中華
民國(臺灣)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事


藉此奉告: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已透過本(2018)年 4 月 10 日由總統頒
布之第 6045 號法令(本節略附件)完成巴國法定程序,並將依照該協定
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於貴國書面通知本部完成法定程序之 30 日起正
式生效。

敬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政務次長 宮薩雷斯


駐巴拉圭共和國大使館周麟大使致巴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長羅依沙卡節略(
中譯本)
C.E.第 2018-225 號 2018 年 7 月 9 日於亞松森

羅依沙卡閣下勳鑒:

謹向 閣下致意並聲述有關兩國 2017 年 7 月 12 日於中華民國(臺灣
)臺北市,完成簽署之「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免除
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事。

藉此奉告: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已完成其國內法定程序,並將依照該協
定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於本館略知貴部後 30 日起正式生效。

敬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駐巴拉圭共和國大使周麟


巴拉圭共和國外交部政務次長宮薩雷斯致駐巴拉圭共和國大使館周麟大使
復略(中譯本)
VMRE/DT/L/ 第 122/18 號
2018 年 7 月 18 日於亞松森

周大使閣下勳鑒:

茲致略閣下聲述有關兩國於上(2017)年 7 月 12 日完成簽署之「中華
民國(臺灣)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事


藉此奉告:本協定簽署雙方均已完成各自國內法定程序,並將依照該協定
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於 2018 年 8 月 8 日起正式生效。

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政務次長 宮薩雷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