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西外交官用品相互免稅辦法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22 年 04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22 年 04 月 19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西班牙
沿革:
1.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與西班牙君主國駐中 華民國全權大使嘎利德簽換;並於二十二年四月十九日生效

 
為照會事:本公使茲奉本國政府訓令,向
貴部長提議,西班牙政府願從今後對於
中國駐西國使館館員所有自用物品進出口,一律免稅,並不以初到
任或回國時為限。希望中國政府對於西班牙駐華使館館員所有自用
物品,亦予以同樣待遇。
相應照會
貴部長查照見復可也。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西曆一九三三年四月十一日

嘎利德 (簽字)
(二)羅部長復西班牙公使嘎利德照會 (二十二年四月十九日)
為照復事:准
貴公使照稱:「茲奉本國政府訓令,向貴部長提議,西班牙政府願
從今後對於中國駐西國使館館員所有自用物品進出口,一律免稅,
並不以初到任或回國時為限。希望中國政府,對於西班牙駐華使館
館員所有自用物品,亦予以同樣待遇,希查照見復。」等因:業經
閱悉。本部長願表贊同,相應照復
貴公使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