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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法領事官所用汽車相互免稅辦法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18 年 06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8 年 06 月 17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法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十八年六月五日及六月十七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正廷與法 蘭西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全權大使瑪德簽換;並於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生效

 
(一) 王部長致法公使瑪德照會
(十八年六月五日)
為照會事:中法兩國領事官所用汽車進口及使用時,應受之待遇,
貴國政府擬訂相互平等之辦法,中國政府甚願照辦,茲特聲明相互
待遇辦法如左:
(1) 中法兩國派遣之總領事、領事、及副領事所用汽車於進口時,得
免納進口稅,其領事署他項辦事人員所用汽車仍須照納稅項。
(2) 中法兩國派遣之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及領事署辦事人員之自用
汽車,其使用時,一律給予免費執照。
以上辦法兩項,相應照會
貴公使查照,并希見復可也。須至照會者。
(二) 法公使瑪德復王部長照會
(十八年六月十七日)
為照復事:接准本月五日
貴部長照會,關於中法兩國領事自用汽車之進口及使用,應行免稅
一節,其互惠制度之辦法,業經中國政府接受等因;照達前來。
茲本公使特向
貴部長達知,法國政府對於上項互惠制度,已予認可,是以此項辦
法,即可立時施行
相應照請
查照。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十八年六月十七日
西曆一九二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