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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加領事官等用品相互免稅辦法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24 年 05 月 0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24 年 05 月 06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加拿大
沿革: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及五月六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汪兼署與 加拿大政府代表賈德幹簽換;並於二十四年五月六日生效

 
一 英公使賈德幹致汪兼署部長照會
為照會事:關于派 Mr.C.S. Bissett 為加拿大政府華北商務專員駐
劄天津一事,前于上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照達,並准本年一月二十二日
照達,並准本年一月二十二日
照復各在案。茲奉本國
外部大臣訓令,囑為轉請
貴部長對于本國在加拿大政府所公布之稅則第七○六項,及依據該稅
則所制定之章程,予以注意。蓋此項章程規定,所有駐在加拿大之各
總領事係為其所代表國之人民,並不作任何其他營業或業務者,其所
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得依據相互原則,享受免驗及免稅關稅及其他
各稅輸入之利益,至隨時輸入其自用及其眷屬所用之物品,亦得受免
稅入口利益。更除總領事外,其他身份各級領事者,于初到任時,其
物品亦得免驗免稅焉。本國在加拿大政府認為關于海關免稅事項,所
有加拿大各商務專員,應給予其在各外國與上述駐加拿大總領事之免
稅待遇,一律相等,至相互問題,則中國駐加拿大總領事隨時輸入其
自用物品,均于完全免稅也。是以應請 轉行主管各機關,對于現任
加拿大駐津商務專員職務之 Mr.C.S. Bissett 及現暫缺員之加拿大
駐滬商務專員所有輸入之自用物品,隨時予以完全免稅為荷。須至照
會者。
西曆一九三五年三月三十日
二 汪兼署外交部部長復英公使賈德幹照會
為照復事:關于希望對于加拿大駐津滬商務專員輸入自用物品免稅一
事,准本年三月三十日
貴公使來照,業已閱悉。咨准財政部復稱:「我國駐加領事,加政府
既予以免稅待遇,嗣後坎拿大駐津滬商務專員輸入自用物品,自可按
照相互原則,准如英國公使所請,給予同樣待遇,該項免稅物品,應
一律按照駐在本國外交官領事官等用品免稅辦法第二項「甲」「乙」
兩項規定辦法辦理」等因;相應照復
貴公使查照辦理可也。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