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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尼日共和國間合作混合委員會設立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07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尼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七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錢復與尼日共和國外交 暨合作部部長阿布都哈曼‧哈瑪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三年六月七日生 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尼日共和國政府為保證改善雙方人民生活水準,亟欲發展
及加強雙方人民友好及團結關係,確信為達成此目標必須進行各方面之有
效合作,特別在政治、經濟、財政、科學及文化方面,爰經協議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依據本協定,成立中華民國與尼日共和國間合作混合委
員會,以下簡稱員會。
第二條 委員會之任務為:
(一) 界定兩國間關係發展方向,特別是財政、經濟、貿易、科學、
文化暨技術方面之合作。
(二) 制訂使此方向具體化之建議並提報雙方政府同意。
(三) 解決兩國已簽訂或將簽訂之貿易、經濟、財政、科學、技術及
文化以及與兩國各在對方之僑民及財產有關之協定及條約執行
時所產生之問題。
第三條 委員會由外交部長及其他必要之部長組成,並由專家協助。
第四條 委員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輪流在尼日及中華民國舉行。
委員會可在一方要求下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之會議由地主國外交部長擔任主席。
每次會議議程最遲須在會議召開前一個月循外交途徑交委員會可
依需要成立特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以深入研究緊急或特殊性質
之問題。
特別委員會及 (或) 工作小組之工作成果須提報委員會通過。
委員會之決定或建議應作成書面記錄,並依情況簽署條約、協定
、協議或換文。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 締約任一方可以書面對本協定提出修訂建議。修訂經共同協議後
,一俟締約雙方同意即生效。
第七條 本協定效期五年,除非締約一方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宣告
廢止,本協定將自動繼續逐年展延。
本協定以中文及法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七日即西曆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訂於台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
錢復〔簽名〕

尼日共和國政府代表
外交暨合作部部長
阿布都合曼.哈瑪〔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