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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間合作混合委員會權限、組織及功能議定書
簽訂日期: 民國 83 年 07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3 年 07 月 22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布吉納法索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錢復與布吉納法索 對外關係部部長魏陶哥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依據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於一九九四年元月廿七日在瓦加社古
所簽訂之基本合作協定第四條之規定,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 (
以下簡稱締約雙方) 協議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依據本議定書,成立國與布吉納法索間合作混合委員會

第二條 混合委員會之任務為
(一) 以各種型式,促進與協調雙邊之合作並研究其實現之方法與途
徑。
(二) 研究及審查雙邊合作計盡之進展,並就合作事項中可能衍生之
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第三條 混合委員會由兩國外交部長主持,並由兩國政府指派之專家組成

第四條 混合委員會內得依需要設立特別委員會,以處理兩國政府決定之
各種合作事項。
第五條 混合委員會每二年集會一次,輪流在中華民國及布吉納法索舉行
。委員會可在一方要求下經另一方同意,提前或延後召開
第六條 每次集會日期與議程由締約雙方經由外交途徑確定。
第七條 會議結束後,混合委員會通過包含結論及建議之會議紀錄由雙方
代表團團長簽署。
第八條 締約雙方各自負搪其代表團成員之國際旅費。食宿及籌辦會議費
用由地主國負擔。
第九條 訪問國代表團之組成應於適當日期通知地主國
第一○條 締約任一方可要求對本議定書作全部或部份之修訂。
第一一條 本議定書可由締約一方隨時宣告廢止。
第一二條 本議定書自簽署日起生效。
本議定言以中、法文字各繕兩分,兩種文字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廿二日即西曆一九九四年七月廿二日訂於台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外交部部長
錢 復〔簽名〕
布吉納法索政府代表對外關係部部長
魏陶哥〔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