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胡志強與查德共和
國外交部部長阿納迪夫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查德政府
為加強兩國間之合作,以增進雙方之經濟及社會發展,並使中華民國人民
與查德人民互蒙其利;業已於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恢復大使級外交關係
並隨之分別於恩加美納及台北互設大使館;為儘可能增進彼此使館人員之
居住、生活及工作條件,以加強友好及合作關係,雙方同意相互在台北及
恩加美納提供使館館舍供對方使用;援用一九六一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條款;
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與查德政府承允以互惠方式分別在其首都給予對方
大使館館舍各項便利。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向查德政府免費提供查德駐中華民國大使館所需之
館舍。
查德政府向中華民國政府免費提供中華民國駐查德大使館所需之
館舍。
第三條 第二條所述之使館館舍內部設備費用應由派遣國負擔。
第四條 第二條所述使館館舍之自來水費、電費、電話費、保養費、修繕
費、管理費及冷暖氣費亦由派遣國負擔。
第五條 中華民國政府與查德政府同意在必要時以互惠方式相互給予便利
,俾有意之一方取得使用中館舍或他處館舍之所有權。
第六條 取得使館館舍所有權之程序應依照接受國法律為之。
第七條 本議定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除非一方於效期屆滿前
六個月,經由外交管道通知對方修改或終止本議定書,本議定書
將自動延展,每次為期三年。
第八條 本議定書以中文及法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即公元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訂於台北
。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外交部部長
胡志強〔簽名〕
查德政府代表外交部部長
阿納迪夫〔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