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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志工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以色列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及十二月一日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 文化辦事處代表張國葆與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柯思畢於臺 拉維夫及臺北簽署;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
稱「雙方」);

相信雙方能從未來進一步友誼與合作之發展中獲益良多。

期望擴大與加強雙方間之友誼,並促進志工領域之合作。

關注雙方主管機關共同面對之挑戰。

爰同意如下:

第一條 合作領域
基於互惠原則,雙方應採取適當措施,以加強在志工方面之合作
,並透過下列方式鼓勵雙方進行直接之接觸與友好關係之發展:
1.高階官員與學者交流;
2.交換雙方志工方面之印刷品、影片、光碟與其他資訊;
3.參加雙方舉辦之志工相關活動(會議、參訪、研討會等),以
增進彼此友誼;及
4.在符合雙方相關法律及法規下,任何雙方同意之其他志工合作
活動。
第二條 交流項目
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基礎進行交流:
1.每年應由臺灣衛生福利部與以色列勞工、社福暨社工部任一方
遴派 3 名代表赴訪另一方 5 天,次年輪訪。
2.臺灣衛生福利部同意依照以方計畫需要,協助受理志工申請人
參加以色列勞工、社福暨社工部主導之海外志工服務計畫(
VOIS),並轉送申請人應備文件。以方承諾監督臺灣志工之服
務機構分配,保證渠等有豐富之志工服務經歷。
第三條 財務條件
各方應各自負責參訪食宿差旅費用;接待方應提供當地交通與行
程安排。
第四條 保險
參加志工活動之成員應自付醫療保險費用。
第五條 主管機關
雙方指派下列機關負責執行本瞭解備忘錄:
- 臺方為臺灣衛生福利部
- 以方為以色列勞工、社福暨社工部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第六條 生效與效期
1.依照本瞭解備忘錄進行之活動,應依據本國之法律、規定、程
序、機制與政策進行;
2.依照本瞭解備忘錄進行之活動,應依據各方可用之預算執行;
3.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同意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正;
4.任何對於本瞭解備忘錄之詮釋與執行產生歧異時,應由雙方以
友善態度解決;
5.本瞭解備忘錄自雙方完成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並於到
期後自動延長三年;
6.任一方倘擬終止本瞭解備忘錄,得隨時在終止日期前三個月以
書面事先通知另一方;
7.本瞭解備忘錄之終止不得影響其終止前已開始進行之各項活動


為此,雙方代表經充分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署,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簽署一式兩份。


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 駐台北以色列經濟
文化辦事處代表 文化辦事處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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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葆 柯思畢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2022 年 12 月 1 日 202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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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地點
臺拉維夫 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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