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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間派遣志工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拉圭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外交部長陳唐山 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外交部長駱琪於臺北市簽署;本協定應於巴拉圭共 和國政府通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其已完成內部必要之法律程序之日 起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以下稱為雙方),為促進二
國經濟、社會、教育及文化等友好關係,經協議如下:

第一條
1.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同意依本協定,派遣志工至巴拉圭共和國服務。
2.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合會)為代表中華民國(臺
灣)政府規劃及執行本協定志工計畫之組織。
3.中華民國(臺灣)志工於執行工作時,應接受中華民國(臺灣)駐巴拉
圭共和國大使館、國合會及巴拉圭共和國政府有關機關或志工需求單位
之監督。

第二條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應將指定之志工協調人(以下簡稱協調人)知會巴
拉圭共和國政府。協調人應依照志工計畫,先與中華民國(臺灣)駐巴拉
圭共和國大使館及巴拉圭共和國政府有關機關協調連繫後,再行分派志工
工作。

第三條
1.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應提供志工及協調人下列各項費用:
a)中華民國(臺灣)與巴拉圭共和國間之來回機票。
b)派駐巴拉圭共和國執行工作期間每個月之生活津貼。
c)個人日常之醫療必需品。
d)必要之當地醫療照護費用。
2.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應為志工及協調人投保國際醫療險。如遇中華民
國(臺灣)請求時,巴拉圭共和國政府承諾提供必要之當地醫療或運送
之協助及便利。

第四條
巴拉圭共和國政府應提供志工及協調人下列各項便利和協助:
a)輸入巴拉圭共和國或在當地海關倉庫取得為執行工作所需之物品,應
免徵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
b)首次抵達巴拉圭共和國後六個月內,所輸入之私人物品或家庭用具,
應免徵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但不包括倉儲費、搬運費及其他服務
費用。
c)在巴拉圭共和國執行工作期間所領取及(或)源自海外之任何薪資及
收入,應免徵所得稅及其他稅捐。
d)志工需求單位應提供免費住所。
e)志工需求單位應提供志工及協調人因公赴外地出差所需之交通工具及
費用。
f)核發身分證或工作證。
g)免除各項領事證照費、入出境規費及移居之保證金。
h)協調人私人使用之車輛(限一部),暫免徵其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


第五條
志工及協調人應先將依前條規定輸入之物品清單提供巴拉圭共和國政府,
以辦理免徵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等手續。

第六條
依本協定輸入巴拉圭共和國並獲免課徵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之物
品,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再輸出至中華民國(臺灣):
a)繳納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後,在巴拉圭共和國出售。
b)經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同意後,無償贈予巴拉圭共和國政府。
c)已無商業價值或不適合再輸出。

第七條
協調人得將個人車輛轉讓予其他協調人,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同意繼續暫免
徵其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

第八條
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志工及協調人居家及工作時
之安全。

第九條
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同意賦予志工及協調人與國際志工相同之地位及便利,
並依工作計畫與志工及協調人協商及確認工作。

第十條
志工及協調人於執行工作時之作為或不作為所引起之求償,應由巴拉圭共
和國政府負責,除非該求償係因志工及協調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

第十一條
巴拉圭共和國政府應視志工及協調人如國際派遣團人員,包括提供不低於
一般給予在巴拉圭共和國境內執行類似工作之其他國際派遣團人員之豁免
權、特權及待遇,並應將有關工作計畫之所有事項通知志工及協調人,並
與之諮商合作。
志工及協調人於執行工作時,有關其口頭或文字之表達或行為,應不受巴
拉圭共和國管轄。
志工視同中華民國(臺灣)代表,賦予特權與豁免權,非為其個人利益,
而係為確保其可充分獨立執行工作。因此,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不僅有
權利,亦有意務在其認為豁免權已妨礙司法正義進行,或放棄豁免權並不
損害同意給予豁免權目的之情形下,放棄其代表之豁免權。

第十二條
志工及協調人在巴拉圭共和國服務期間,應遵守巴拉圭共和國當地法律規
定,同時不應從事執行工作以外之任何職業或營利活動。

第十三條
巴拉圭共和國政府之志工需求單位與志工及協調人必要時應隨時進行協商
,以利工作計畫之有效執行。

第十四條
本協定之任何一方,得於必要時通知另一方進行協商,以確保本協定之執
行。

第十五條
本協定應於巴拉圭共和國政府通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其已完成內部必
要之法律程序之日起生效,並繼續有效至任何一方政府於 90 日前循外交
途徑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

本協定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二份,二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臺灣)94 年 12 月 20 日,即西元 2005 年 12 月 20 日訂
於臺北市。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 巴拉圭共和國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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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唐山 駱琪
外交部長 外交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