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與史瓦濟蘭王國國防部退輔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史瓦帝尼(原史瓦濟蘭)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代表與史瓦濟蘭王國政府代表於臺灣臺北簽署;並自九十七年五月 二十二日生效

 
1.0 說明:
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
會)與史瓦濟蘭王國國防部(以下簡稱史國國防部)旨在簽訂正式協
議以達成下列二項目標:
1.1 建立史瓦濟蘭退輔制度
1.2 共同尋求以加強貴我二部會合作為主,貴我二國合作為輔之項目

2.0 範疇
鑑於貴我二部會認知實際建立正式伙伴關係與共享對退伍軍人福祉之
願景,將對雙方具有潛在利益之重要性,雙方將在諸多合作項目中發
展一合作計畫,在史瓦濟蘭王國建立退輔制度,並尋求其他支持史瓦
濟蘭王國國防軍之可能項目

3.0 本瞭解備忘錄要項
3.1 建立史瓦濟蘭退輔制度之相關事項
3.2 支持史瓦濟蘭退輔制度各相關計畫之籌款事項
3.3 建立兩國退輔制度交流之相關事項
3.4 尋求貴我二部會之其他可能合作項目
3.5 建立專案供史瓦濟蘭王國國防軍選派人員在中華民國接受職訓

4.0 條件
4.1 本瞭解備忘錄應在貴我雙方代表簽署後生效
4.2 鑑於本瞭解備忘錄可能含蓋議題之實質所需,貴我雙方瞭解並同意經
常對本瞭解備忘錄內容進行研討與修增

5.0 本瞭解備忘錄應由貴我雙方獲得授權之官員依下述時間開始實施
本瞭解備忘錄生效後三個月內,雙方應就本瞭解備忘錄所同意條件,
另行簽訂「執行辦法」

本瞭解備忘錄於西元 2008 年 5 月 22 日在臺灣臺北簽署,以中文及英
文各繕兩份


簽署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稱 職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行政院 史瓦濟蘭王國政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