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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監察院及阿根廷共和國國家監察組織雙邊監察機構暨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5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阿根廷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中華民國監察院院長錢復博士與阿根廷共 和國國家監察組織監察長喬治‧路易斯‧麥蘭諾博士於台北簽訂;並自 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監察院院長錢復博士與阿根廷共和國國家監察組織監察長喬治‧
路易斯‧麥蘭諾博士,為建立雙方監察職權技術上密切之合作關係,俾維
護人權與其他一切個人權利及權益,基於雙方共同利益、相互尊重及為協
助人民獲得穩固之民主的考量,同意加強兩機構間之合作關係,特簽訂協
定如下:
第一節
中華民國監察院與阿根廷共和國國家監察組織雙方同意建立一項兩監察機
構間之合作暨技術合作聯合計畫。本項計畫將由各該機構首長協調之。
第二節
本監察機構合作暨技術合作之聯合計畫包含下述各項工作:
1.雙方資訊交流
2.雙方技術及文獻資料之交流
3.技術及專業訓練之計畫方案、考察互訪、工作經驗傳承及其他一切相關
活動
4.舉辦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習課程及其他學術活動
5.拓展監察制度
6.交換相關資料與宣導手冊,俾推展兩機構之權能
第三節
本協定雙方機構或其代表人應定期聚會,俾更新協定內容,或視需要修訂
之。
第四節
依據本協定之條款派遣專家執行合作方案時,其所需之旅費應由提供協助
之一方支付。
受協助之一方應支付食宿與保險等其他費用。
第五節
本協定於雙方簽署後即刻生效,有效期間五年。
本協定期滿自動續約,有效期間同為五年,但簽署機構之一方得適時以書
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本協定於前項通知收受後三十日終止其效力。
本協定終止之後,其所進行之各項工作,應依據締約雙方於當時所同意之
條件,持續至全部完成為止。
本協定以中英文各繕二份,二種約文同一作準。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
五日簽署於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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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監察院 阿根廷共和國國家監察組

院長 監察長
錢復 博士 喬治‧路易斯‧麥蘭諾
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