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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政府間關於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志工協定修訂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聖文森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華民國(臺灣)駐聖文森國大使館 與聖文森外交、商業及貿易部簽換;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駐聖文森國大使館復聖文森外交、商業及貿易部節略中
譯文
敬啟者:准 貴部二○○四年十一月四日節略以:
敬啟者:茲奉告本部代表聖文森政府同意修訂「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政
府間關於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志工協定」第四條第五款之條文,
並將該第四條條文陳列如次:

第四條 聖文森政府應授予本計畫下列各項特權、豁免及利益:
l.依據本協定第三條第三款執行工作所需而輸入聖文森
之設備、材料及醫療補給品,豁免關稅、稅捐及其他
規費;
2.協調人員個人使用之一部車輛,豁免其關稅、稅捐及
其他規費;
3.首次抵達聖文森後六個月內,其輸入聖文森供個人使
用之私人及家庭用品,豁免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
4.在聖文森領取源自國外之任何有關本計畫活動之薪資
或津貼,豁免所得稅及其他規費;
5.安排為執行聖文森政府所指派之工作地點附近之住宿
;及
6.核發適當之身分證明,以利執行工作。

綜此,本館謹代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確認前略所附之修訂版協定條文
,其他序文修訂部分為:
l.中華民國簡稱改為臺灣;
2.國合會志工簡稱由 ICDF Volunteers 改寫 ICDF-TAIWAN Volunteers

3.聖國合作單位由聖文森外交、觀光暨新聞部改為聖文森外交、商業及貿
易部。

本館謹通告 貴部,經由換略前述修訂版協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館謹向 貴部申致崇高敬意

中華民國(臺灣)駐聖文森國大使館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聖文森外交、商業及貿易部致中華民國(台灣)駐聖文森國大使館節略中
譯文
敬啟者:本部敬復 貴館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九三一五四號節略,
有關修訂「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政府間關於國際合作發展基金
會志工協定」第四條第五款之條文,本部並無反對意見,本部確
認該修訂之協定,經由換略後,立即生效。

本部謹向 貴館申致崇高敬意。

聖文森外交、商業及貿易部
二○○四年十二月廿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