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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義關於處理在華義國若干官產及義僑產業換文(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36 年 07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6 年 07 月 30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義大利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七月三十日中華民國駐義大利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于 焌吉與義大利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史佛卓簽換;並於三十六年七月三十日 生效

 
一 義大利外交部長致中國駐義大使照會
查本部長於五月十三日曾與 貴大使就關於義大利外交部及義大利國
民在中國所持有之若干產權之問題,舉行商談,在此次談話過程中,
雙方曾獲致下列了解:
(一) 中國政府依照其所施行之法律規章,承認義大利政府關於下列財產
之權利:
(甲) 上海、天津及漢口義大利領事館之房屋及土地;
(乙) 上海及天津義大利俱樂部之房屋、土地及其附屬物;以及
(丙) 北平前義大利大使館原址以內之房屋 (前兵營除外) ;
(二) 中國政府同意在北平前使館界內,前義大利大使館房屋所在之該部
份劃與義大利外交部之土地,義大地政府僅為公務上之目的,得予
使用;及
(三) 中國政府對義大利國民關於其在中國所持有之產權,將給予現在或
將來所給予一同盟國或中立國國民之待遇。
上述了解,如荷
貴大使惠予證實,本部長至深感幸。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表示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義大利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于焌吉閣下

史佛卓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於羅馬
二 中國駐義大使覆義大利外交部長照會
頃准
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查本部長於五月十三日曾與貴大使就關於義大利外交部及義大利國
民在中國所持有之若干產權之問題,舉行商談,在此次談話過程中,
雙方曾獲致下列了解:
(一) 中國政府依照其所施行之法律規章,承認義大利政府關於下列財產
之權利:
(甲) 上海、天津及漢口義大利領事館之房屋及土地;
(乙) 上海及天津義大利俱樂部之房屋、土地及其附屬物;以及
(丙) 北平前義大利大使館原址以內之房屋 (前兵營除外) ;
(二) 中國政府同意在北平前使館界內,前義大利大使館房屋所在之該部
份劃與義大利外交部之土地,義大地政府僅為公務上之目的,得予
使用;及
(三) 中國政府對義大利國民關於其在中國所持有之產權,將給予現在或
將來所給予一同盟國或中立國國民之待遇。
上述了解,如荷
貴大使惠予證實,本部長至深感幸。」
等由,本大使對於
貴部長來照所述之了解,願予證實。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表示敬意。
此致
義大利共和國外交部長史佛卓伯爵閣下

于焌吉 (簽字)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七月三十日於羅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