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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英交收威海衛專約
簽訂日期: 民國 19 年 04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9 年 10 月 01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正廷與英國駐中華民 國全權大使藍普森簽換;十九年十月一日互換批准書;並於十九年十月 一日生效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大不列顛與愛爾蘭暨大英國海外各屬地兼印度大
皇帝因欲使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中國租與英國之威海衛地域主權完
全交還中國,爰決定締結一交收威海衛專約,為此特派全權: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正廷為全權代表;
大不列顛與愛蘭暨大英國海外各屬地兼印度大皇帝為: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特派:
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藍普森為全權代表;
兩全權代表各將其所奉文據互相校閱,均屬妥善,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英國茲將威海衛地域即一八九九年至一九○一年劃界委員會所立
界石內所有威海衛全灣沿岸十英里地方及劉公島與威海衛灣內之
群島交還中華民國。
第二條 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所訂租借威海衛專條即行取消。
第三條 所有英國在威衛及劉公島兩處駐兵應自本專約發生效力之日起一
個月內一律撤退。
第四條 英國政府允將英國威海衛行政公署所有之一切檔案登記簿契約及
其他文卷等項凡為接收與中國政府將來管理威海衛有關者須一律
移交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第五條 英國政府允將其在威海衛區內所有官產地畝並房屋贈與中華民國
國民政府。
第六條 英國政府允將關於德勝碼頭及塢口改良計劃所征專款項下經營之
各種工作及所購物品包括小輪「加利亞」全數無償移交中華民國
國民政府。
第七條 英國政府允將煙台威海衛間海線及所存儲公有物品包括第一附件
內所開各項一律曾與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第八條 英國政府允將愛德華埠及溫泉湯兩處民醫院包括土地房產及其設
備器具無償移交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第九條 英國政府允將劉公島上中國政府原有官產地畝交還中國政府;並
將租出地畝之租契及租地上將來期滿應收歸官有房屋之產業權利
一併移交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第一○條 本專約所開移交威海衛地域之行政權及該地域之公產並其他應
行移交等件,應於本專約發生效力之日實行。
第一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於接收威海衛地域之行政後,當在可能範圍
內,維持現行規章內包括地產房屋稅則衛生及建築章程及警政
等項。
第一二條 所有威海衛英公署按照一九一九年第六號威海衛荒地章程發給
華人地主法定格式之各項地契買賣典押字據及執照,如非與中
國法令牴觸必須修改或加給新契者,應照契據內所載條件認為
與在英國管理期內同一有效。
第一三條 凡從前威海衛英公署所發給外人依照法定格式之地畝契據,應
換給中國永租契據;其格式與中國官廳新近發給前鎮江英租界
外人地主之契據相同,每畝應納登記費一元。
凡從前威海衛英公署所發給之租契,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認為有
效。
如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決定關閉威海衛口岸,不准外人居住通商
以便完全作為海軍根據地時,中國政府允以中央兩國政府同意
之公平價格償付外人業主及租戶收回其產業利益。此項價格應
由兩國政府派員組織一聯合委員會逐件議定之。
第一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允維持現行公益事務,其辦事人員由中國政
府自擇;尤須注意於威海衛陸地上電話及其與劉公島電話之交
通,並威海衛陸地與劉公島及煙台間電報之交通。
第一五條 所有威海衛英國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在收回前判決之案件,於
收回後應認為與中國各法院自行判決者有同樣效力。
第一六條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在決定將威海衛口岸關閉完全保留作為海軍
根據地以前,將維持該口岸為國際通商居住區域。該區域包括
現在所有外國業主及租戶所在地在內。
第一七條 在中國地方自治制度未經制定通行之前,中國地方官廳凡關於
市政事件與居住威海衛外僑之幸福及利益有直接關係者,將徵
求該外國僑民之意見。
第一八條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在決定將威海衛口岸關閉並完全保留作為海
軍根據地以前,當將該區域內房地數處如第二附件所列舉,無
償租與英國政府為英國領事館及居留民公益之用,以三十年為
期,期滿後仍得續租。
第一九條 所有現存航海各項設備,如燈塔浮標風雨信號等,均無償移交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來由中國相當機關維持。該機關管理港
務須與中國各項通商口岸同樣辦理。
第二○條 本專約應行批准,其批准文件應於民國十九年十月一日即西曆
一九三○年十月一日或在該日前在南京互換。
本專約自互換批准文件日起發生效力。
本專約 (繕寫兩份) 由兩國全權畫押蓋印以昭信守。
大中華民國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訂於南京
西曆一九三○年四月十八日

王正廷 (印)

藍普森 (印)

附件一
應行交還中國政府之儲藏品包括下列物件:
公所及住所中器具之一部
電報線 (島及大陸)
亞曆山大小輪一艘及小船二艘
街道上之電桿及路燈及英國威海衛行政公署關於路燈之儲藏品。
衛生車、騾及器具
救火機器
電話機電桿隔電物電線及交換機
警察號服 (包括現在使用者及儲藏者)
關於警務上各種儲藏器
自行車
槍枝等項 (警察現用者) 及其子彈
電話線 (島及大陸)

附件二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租與英國政府在威海衛之地畝房屋清單
正華務司寓所及其院宇馬廄為將來英國領事官住房之用;下級軍官宿舍及
院宇為將來英領事館之用。
外國墳瑩兩所一在愛德華埠內一在劉公島上。
舊軍營房內A字號一所備為英國俱樂部之用,如該俱樂部解散時,該房屋
應無償歸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至關於舊名操場廢地一段雙方議妥應准繼續按照現狀為公共遊戲場及野球
場之用,如因公益上包括擴充海埠需用此項地畝時,中國地方官廳應預擇
相等適當地點備作公共遊戲場及野球場之用:
附圖指明上列地畝房屋等惟劉公島上市民墳瑩不在圖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