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英)收回鎮江英租界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18 年 10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8 年 11 月 15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正延與英國駐中華 民國全權大使藍普森簽換;並於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生效實行交收

 
(一) 英藍使致王部長照會
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藍 為照會事,本公使特為通知
貴部長,所有英國政府根據一八六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永租批約及同
年四月三日續約所租得之鎮江地畝,即鎮江英國租界,茲願於本年
十一月十五日交還中國政府,從該日起所有英國管理市政之機關,
即行解散;其管理市政之章程,亦即作廢。
茲應請
貴部長確認本公使之了解,即英國政府對於該處地皮所給之權利憑
單,應易以中國永租地契每畝繳納證記費一元,從兩國政府互相同
意將該租界交還之日起,上述一八六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之永租批約
及同年四月三日之續約即行作廢。相應照會
貴部長查照並希見復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西曆一九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艾維麟代簽
(二) 王部長覆英藍使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為照復事,接准
貴公使本日照會內開:「本公使特為通知貴部長,所有英國政府根
據一八六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永租批約及同年四月三日續約所租得之
鎮江地畝,即鎮江英國租界,茲願於本年十月十五日交還中國政府
,從該日起,所有英國管理市政之機關即行解散,其管理市政之章
程亦即作廢。
茲請貴部長確認,本公使之了解,即英國政府對於該處地皮所給之
權利憑單應易以中國永租地契,每畝繳納登記費一元,從兩國政府
互相同意將該租界交還之日起,上述一八六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之永
租批約及同年四月三日之續約即行作廢」等因;准此,本部長對於
貴公使來照第二節所述之了解,認為無誤。並代表國民政府對於
貴國政府之友誼行為表示感佩,相應照復
貴公使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藍
大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王正廷 (印)
(三) 王部長致英藍使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為照會事,查
貴公使本日照會內開,英國政府決定將鎮江英租界交還中國等由;
本部長茲聲明在國民政府對於全國土地徵稅新法未頒布以前,及該
項徵稅新法在鎮江區域未實施以前,所有從前在鎮江持有英國皇家
契據之人,其應納之年租,暫照現在徵收之數目徵收之。
相應照會
貴公使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英國欽命駐華公使藍
大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王正廷 (印)
(四) 英藍使覆王部長照會
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藍 為照復事,案准
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在國民政府對於全國土地徵稅新法未頒布
以前,及該項徵稅新法在鎮江區域未實施以前,所有從前在鎮江持
有英國皇家契據之人,其應納之年租,暫照現在所繳之數目徵收之
」等由;業經閱悉。英國政府對於此種辦法表示同意。相應照復
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西曆一九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艾維麟代簽
(五) 英藍使致王部長照會
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藍 為照會事,關於本公使本日通知英
國政府決定將鎮江英國租界交還中國政府一節,茲應請
貴部長確認本公使之了解,即該地英國行家此後應仍繼續享受從貨
棧搬運貨物商品材料等件經過江岸以達江中浮船或輪船之權利,其
從江中浮船或輪船搬運至貨棧之時亦同。相應照請
貴部長查照並見復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西曆一九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艾維麟代簽

(六) 王部長覆英藍使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為照復事,接准
貴公使本日照開:鎮江英國行家此後應仍繼續享受從貨棧搬運貨物
商品材料等件經過江岸以達江中浮船或輪船之權利,其從江中浮船
或輪船搬運至貨棧之時亦同,等因;本部長茲特聲明,對於
貴公使此項了解,認為無誤。相應照復
貴公使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藍
大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王正延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