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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英)收回九江英租界協定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16 年 03 月 0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6 年 03 月 15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十六年三月二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陳有仁與英國駐中華民國 大使歐瑪利簽訂;並於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甲) 英國公使代表歐瑪利來函
陳部長鈞鑒:敬啟者,關於上月二十日簽字之九江英租界協定經雙
方賡續討論之結果,并為決定九江租界區域之將來地位起見,鄙人
應致函
左右,聲明英國政府決定將英工部局章程悉行取消,并自三月十五
日起,將九江租界區域行政事宜無條件移交國民政府辦理。特此佈
達,即頌
台綏

英國公使代表歐瑪利謹啟

一九二七年三月二日
(乙) 外交部長覆函
歐瑪利代表閣下:茲接本日
大函內稱,關於上月二十日簽字之九江英租界協定,經雙方賡續討
論之結果,并為決定九江租界區域將來之地位起見,英國政府願將
英工部局章程悉行取消,并自三月十五日起,將九江租界區域內行
政事宜無條件移交國民政府辦理等因:業經知悉,此覆。順頌
台綏

外交部長陳友仁啟

一九二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