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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比間關於比國交還天津比國租界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8 年 08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15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比利時
沿革:
1.中華民國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政府全權代表凌冰、趙光庭、黃 宗法、陳鴻鑫與澳大利亞國政府全權代表紀佑穆於天津簽訂;並於二十 年一月十五日實行收效

 
比利時王國政府,今為增進中比間固有之睦誼起見,願自動將由一九零二
年二月六日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比專約所取得之天津比國
租界無抵償交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因此,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
外交部條約委員會顧問凌冰,
內政部土地司科長趙光庭,
全權公使律師黃宗法,
天津特別第一區主任陳鴻鑫;
大比利時國王特派:
駐華公使館參議男爵紀佑穆;
兩方全權代表,業經互相校閱全權證書,均屬妥善,議定各條於左:
第一條 比國政府於本協定發生效力之日,將由一九○二年二月六日 (光
緒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比專約所取得之天津比國租界之
行政,移交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該項專約及有關係之合同即失其
效力。
第二條 該租界之比國臨時工部局於本協定發生效力之日,即行撤消,所
有比國行政之案卷簿冊及其他一切文件立即移交中華民國國民政
府,此項移交完全解除臨時工部局對於行政上之責任。
第三條 自本協定發生效力之日起,天津舊比國租界完全受中國法律章程
之支配、保護,並照繳一切中國現行稅捐。
第四條 所有比國租界公產,如河岸、碼頭、道路、鐵路、連同所佔地面
,包括Q字 b 段地面如附圖所載,以及比國工部局所有之機器
、工具、傢具、警裝等件,如附單所列,連同用工部局名義存放
銀行之現款,均於本協定發生效力之日,交與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第五條 專辦天津比國租界公司之名義及章程,應按照現狀更改之。本協
定第六條之規定對於該公司亦適用之。
第六條 比國領事館所發比租界內私人地產之契據及憑單,應於本協定發
生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呈繳中國主管官應換領永租憑單,按畝
繳納註冊費銀一元,中國主管官廳在一個月內發給新憑單。
第七條 本協定應於最短期內批准之。自兩國政府互相通知業經批准之日
起,即發生效力。
第八條 本協定以中、法、英三文各繕兩份,遇有解釋不同時,以英文為
準,茲特由兩方全權代表簽字蓋章,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西曆一九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訂於天津
附圖略

凌冰 印
趙光庭 印
黃宗法 印
陳鴻鑫 印

紀佑穆 印

附件一
換文 (甲)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 為照會事,關於本日簽訂之協定第三條所載特
為聲明,舊比國租界內之有建築及無建築之地畝地稅,應將現徵數目維持
至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頒佈普通地稅新法律之日為止。相應照會
貴代表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比利時王國全權代表紀佑穆
凌 冰
趙光庭
黃宗法
陳鴻鑫
中華民國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換文 (乙)
大比利時黃國全權代表 為照復事,接准本日 來照內開,關於本日簽訂
之協定第三條所載,特為聲明舊比國租界內之有建築及無建築之地畝地稅
,應將現徵數目維持至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頒佈普通地稅新法律之日為止等
因;業經閱悉。本國政府對此完全同意。相應照復即希
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全權代表黃




紀佑穆

西曆一九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二
聲明書
天津舊比國租界內輸送電力之建設,即大小電力之木桿電線改電機及器具
以及私家接引線及電表,係由天津電車電燈公司得比國租界臨時工部局之
同意而設置者,係屬該公司獨有之產業,又天津電車電燈公司在舊比國租
界內得繼續供給電流,但擴充電線之時應先得地區主管官廳之核准。特此
聲明。

凌 冰
趙光庭
黃宗法
陳鴻鑫
紀佑穆

附件三
聲明書
今議定如閩廣義園能滿意證明曾在其地產上取地一段以為建築一號路之用
,則可在 S 字地段內於該義園地產之左近,給與一面積相等之地段,並
不收價。然如此項證據不能成立,則該義園之要求,即認為不合。特此聲
明。

凌 冰
趙光庭
黃宗法
陳鴻鑫
紀佑穆

附件四
聲明書
前比國租界工部局所負債務津平銀九萬三千八百二十六兩四錢八分,中國
政府於本日所簽訂關於交還上述租界協定發生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償還
比國政府。特此聲明。


凌 冰
趙光庭
黃宗法
陳鴻鑫
紀佑穆

天津比國租界工部局器具清單
保險櫃壹具值銀壹百兩
恩特華特式打字機壹架值銀伍拾兩
抽屜櫃壹具值銀拾兩
以上各件存領事館內

亞特萊式打字機壹架值銀貳拾兩
美國式公事桌壹張值銀貳拾兩
書櫃壹具值銀拾兩
小玻璃櫥具值銀拾伍兩
大桌子兩張值銀拾伍兩
有格櫥兩具值銀肆兩
長椅壹張值銀參兩
掛鐘壹具值銀伍兩
火爐壹個值銀參兩
木椅壹張值銀壹兩
椅子伍張值銀肆兩
以上各件在辦公室內

小銀櫃壹具值銀拾兩
十八抽屜大櫥壹具值銀參拾兩
有抽屜櫥壹具值銀伍兩
小公事桌壹張值銀捌兩
旋轉椅壹張值銀貳兩
繪圖檯壹張值銀拾兩
雜物木架壹座值銀拾兩
火爐壹隻值銀參兩
小桌子壹張值銀貳兩
椅子肆張值銀貳丙
T 式尺壹把值銀壹兩
木尺肆把值銀壹兩
畫圖器兩副值銀參拾兩
三十邁當絹帶壹條值銀肆兩
二十邁當鏈子壹條值銀陸兩
鉛絲兩根值銀壹兩
木尺壹把值銀壹錢
描圖用大玻璃框壹個值銀貳拾兩
鉛製盛水盤壹個值銀陸兩
定規鏡壹面值銀玖錢
以上各件在畫圖室內

桌子壹張長椅參張值銀壹兩
大火爐壹隻值銀伍兩
木床貳拾壹張值銀肆拾貳兩
瓶壹個值銀壹兩
以上各件在警務處

有格櫥壹具值銀貳兩
桌子壹張椅子兩張值銀壹兩
火爐壹隻值銀參兩
鐵床壹張值銀肆兩
以上各件在警長室內

桌子壹張椅子兩張值銀壹兩
火爐壹隻值銀肆兩
以上各件在警士臥室內

鐵床壹張值銀伍兩
有格櫥兩具值銀肆兩
小火爐壹隻值銀壹兩
以上各件在測量隊臥室內

桌子壹張值銀伍兩
椅子陸張值銀伍兩
火爐壹隻值銀貳兩
以上各件在違警審判處內

桌子壹張值銀壹兩
冰箱壹隻值銀參兩
鍋子伍個灸肉鐵盤壹個值銀貳兩伍錢
匙兩把煎斗兩個值銀伍錢
煎物爐兩個濾水器壹個值銀壹兩肆錢
切菜刀壹把值銀肆錢
大杓子壹把值銀貳錢
鉛製菜盆兩個值銀陸錢
咖啡壺壹把值銀肆錢
瓶壹個值銀壹兩
濾器壹個值銀柒兩
菜盆貳拾陸隻值銀參兩
水車壹貴值銀捌兩
以上各件在廚房內

櫥壹具值銀柒兩
洗臉桌兩張值銀拾兩
鐵床兩張值銀拾伍兩
小火爐壹隻值銀壹兩
以上各件在臥室內

書桌貳拾壹張、長椅貳拾壹張值銀參拾肆兩
教習書檯壹張值銀貳兩
黑板壹塊值銀壹兩
風琴壹張值銀壹兩
算盤壹把值銀壹兩
火爐壹隻值銀壹兩
掛鐘壹架值銀壹兩
火爐板壹塊值銀壹兩
以上各件在小學校教室內

木床兩張值銀肆兩
長椅參張、火爐壹個、鬧鐘壹座值銀貳兩
以上各件在教員室內

警棍拾捌根
夏衣貳拾參件
冬衣貳拾貳件
皮外套貳拾貳件
雨衣貳拾件
警長用外套及制服各壹件
兜貳拾頂帽貳拾參頂
皮帶貳拾壹條
雨帽貳拾頂
皮靴貳拾參雙
警笛貳拾壹個

三腳水準器壹個值銀壹百兩
三腳經緯儀壹個值銀壹百伍拾兩
標桿兩根值銀拾伍兩
鶴嘴 (土工用) 參個值銀參兩
鐵鍬拾壹把值銀伍兩
木製標柱拾貳根值銀陸兩
鐵槓肆根值銀壹兩
木梯兩架值銀貳兩
瓶兩個直銀貳兩
船壹隻值銀柒拾伍兩
石轆轤壹個值銀柒兩
修路蒸氣機壹架連同零件值銀參千伍百兩
三角起重機兩座值銀壹百伍拾兩
鐵栓伍個值銀伍錢
螺旋釘製造機壹個值銀拾貳兩
七尺長鏈肆條值銀拾貳兩
機線肆百尺值銀肆拾兩
羅盤壹個值銀拾兩
砧壹個值銀肆兩
鎈刀鐵鉗兩把值銀壹兩伍錢
停機滑栓肆個值銀拾陸兩
螺錐壹個值銀壹兩
鋸壹把值銀壹兩
點燈器兩座值銀貳拾兩
中國秤壹桿值銀壹兩
手提噴筒參個值銀貳拾伍兩
鋼鎚陸個值銀陸兩
鐵軌伍條值銀參拾肆兩

水龍設備電力推動機蓄水桶值銀壹千陸百兩
總計值銀陸千肆百零捌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