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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間海外服務工作團派遣協定修約議定書
簽訂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0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06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哥斯大黎加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六日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大使毛高文與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納朗賀於聖荷西市簽訂;並於八十七年五 月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鑒於:
一 為中哥海外服務工作團派遣協定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廿四日簽署,藉
前述協定之簽署得加強兩國間之合作。
二 為兩國政府同意前述協定載明有效之期限及延長之期限有其必要,爰
經雙方各指派代表,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前述協定之第八條修訂如下列:
第八條:
本協定將俟雙方各自完成其國內相關法律所規定之程序並互換照會後
生效,兩國得以互換節略之方式,且完成各自國內相關法律所規定之
程序後予以修正。本協定自生效日起計算,有效期限為兩年,除非締
約之一方在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協定,即自動展延兩年。

為此,經締約雙方授權之代表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本議定書共繕兩
份,每份以中文及西班文分別繕打,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即公曆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訂於聖荷西市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大使
毛高文〔簽名〕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代表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
納朗賀〔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