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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美關於中國同意美軍駐華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36 年 09 月 0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6 年 09 月 03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及九月三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世杰 與美利堅合眾國駐中華民國大使司徒雷登簽換;並於三十六年九月三日 生效

 
逕啟者,查聯合國大會曾於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通過決議案一
項,其第七段節開如左:
「 (大會) 建議各會員國應從事……將其所駐在其他會員國領土內
之武裝部隊,而未經各該國在符合憲章及不牴觸國際協定之條約或
協定內自由及公開表示其同意者,立予撤退。」
等由;本國政府擬欲履行此項決議案之規定,倘荷
貴國政府惠予正式聲明所有美國駐在
貴國領土內之武裝部隊俱經
貴國政府同意,本國政府當深感荷。茲計劃本文及
貴部長閣下復文,將在上述決議案意義內構成一項協定,並擬將此
項協定屆時向聯合國備案。相應照達,即希
查照為荷。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閣下

司徒雷登
(滕諾代簽)

一千九百四十七
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華民國三十六
(二) 外交部復美國大使館照會
逕啟者:接准八月二十九日 貴大使館一等祕書滕諾代表 閣下簽
署之照會一件,原文如下:
『逕啟者查聯合國大會曾於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通過決議案一
項,其第七段節開如左:
「 (大會) 建議各會員國應從事……將其所駐在其他會員國領土內
之武裝部隊,而未經各該國在符合憲章及不牴觸國際協定之條約或
協定內自由及公開表示其同意者,立予撤退。」
等由;本國政府擬欲履行此項決議案之規定,倘荷
貴國政府惠予正式聲明所有美國駐在
貴國領土內之武裝部隊俱經
貴國政府同意,本國政府當深感荷。茲計劃本文及
貴部長閣下復文將在上述決議案意義內構成一項協定,並擬將此項
協定屆時向聯合國備案。相應照達,即希
查照為荷。』
本部長茲代表本國政府為下列之聲明:現在駐紮中國領土之美國武
裝部隊,係由中國政府之同意而駐紮。雙方了解:倘中國政府或美
國政府認為此項美國部隊應撤退時,此項部隊即須撤退。
相應照達,即希
查照為荷。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美利堅合眾國駐華特命全權大使司徒雷登閣下

劉師舜 (簽字)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九月三日於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