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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英移交艦艇換文(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37 年 05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7 年 05 月 18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五月十八日中華民國駐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特命全權大使鄭天錫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外交部部長貝文簽 換;並於三十七年五月十八日生效;三十九年一月六日,本移交艦艇換 文因中英斷絕外交關係,而暫停實施

 
(一) 英國外文部長貝文致中國駐英大使鄭天錫照會
逕啟者:英王陛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為協助戰後之
中國海軍建設及鞏固七十年來皇家海軍與中國海軍間不斷聯繫,並
為表示其對中華民國政府之友好起見,茲願依照下開辦法,與中華
民國政府成立協定:
(一) 英王陛下政府將英國巡洋艦 AURORA 及英國海防汽艇第一○三三
,一○四七、一○五八,一○五九,一○六八,一三九○,一四
○五,及一四○六各號 (上開汽艇現均已借與中華民國政府) 之
所有權移轉與中華民國政府。此項移轉於一九四八年五月十九日
舉行。
(二) 英王陛下政府依照本照會附件內所列條件,將英驅逐艦 MENDIP
號借與中華民國政府,借與期間定為五年。該 MENDIP 號定於一
九四八年五月十九日,由英王政府陛下政府正式移轉與中華民國
政府。
(三) 同上開第一、第二兩項所述移轉完成之日起,英王陛下政府關於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借與中華民國政府,後於一九四七年三月
廿日在台灣附近撞沈之英國軍艦伏波號 (H.M.S. PETUNIA) 放棄
其因該艦損失而對中華民國政府現有或可能有之一切索償權利。
(四) 鑒於上述各節,自上開第一,第二兩項所述移轉完成之日起,中
華民國政府關於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一日被香港艦隊司令徵用,後
遭損失或淪入日本人掌握之春星號,和星號,德星號,海輝號,
飛星號及海平號六艇中國海關巡防艦放棄中華民國政府或中國海
關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對英王陛下政府現有或可能有之一切索償
權利。
上開辦法如荷中華民國政府接受,本部長提議本照會及
閣下同意復照即構成英王陛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間依照上開辦法
所訂立之協定,本協定並應自本日起發生效力。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特命全權大使鄭天錫博士
閣下
一九四八年五月十八日

貝 文 (簽字)

附件
一 英王陛下聯合王國政府將英國軍艦 MENDIP 號 (以下簡稱「該艦」)
借與中華民國政府,此項借與自在聯合王國港口正式交接之日起,以
五年為期。期滿時,除雙方政府已另行議定辦法外,中國政府須將該
艦交還英王陛下政府。在借用期內,如英王陛下政府意欲收回該艦時
,中國政府擔允於接獲英王陛下政府通知後三個月內,將其交還英王
陛下政府。
二 該艦應在其良好之航海狀態下免費移交與中國政府,並應附帶全部武
裝及充足之備用燃料與武器,以及艦上需用之海軍用品,藥品與軍糧

三 在借用期間,所有該艦之保養費用,包括必要之配件給養以及裝修整
理所需費用,均應由中國政府支付。英國海軍最高委員會供給各種不
能由商家購得之配件及特種器材,其費用由中國政府支付之。
四 中國政府應自行出資,保持該艦之效能狀況,與皇家海軍同級軍艦之
標準一致。英國海軍最高委員會如對同級軍艦採行任何改修及增添工
作,均應於英國海軍最高委員會請求時,對該借用艦同樣辦理,其費
用由英王陛政府及中國政府平均負擔。如對該艦有中國自行發動或非
由英國發動之改修及增添工作,須經英國海軍最高委員會同意後始得
辦理,其費用應由中國政府負擔。英國海軍部之技術部門當與中國海
軍總司令部之技術部門建立必要之聯繫。
五 中國政府擔允參照英國艦所採辦法,對該船之機件,船身,武裝及其
他裝備,按期實行檢查。
六 該艦仍為英王陛下政府之財產,且非經英王陛下之同意,不得更改其
名稱。
七 該艦於交還英王陛下政府時,須狀態良好,並應附帶全部海軍用品及
武器儲備,若因此而須加以裝修或須補充不足之海軍用品及武器儲備
時,中國政府擔允支付其一切費用。
八 該艦於借用期內無論由於任何原因,倘遭毀失或因受有損害而不堪繼
續應用,則中國政府應循英國之請求,並照英國海軍最高委員會所估
定之該艦折舊價值,連同借用開始時該艦上原有之一切武器,配件及
儲備之價值,以英鎊付與英王陛下政府。
九 該艦於借用期內,倘因致人損害,而須以賠償付與第三人時,則該項
賠償,應由中國政府付與。

(二) 中國駐英大使鄭天賜復英國外交部長貝文照會
逕復者:接准本日
貴部長照會內開:
(一) 英王陛下政府將英國巡洋艦 AURORA 及英國海防汽艇第一○三三
,一○四七、一○五八,一○五九,一○六八,一三九○,一四
○五,及一四○六各號 (上開汽艇現均已借與中華民國政府) 之
所有權移轉與中華民國政府。此項移轉於一九四八年五月十九日
舉行。
(二) 英王陛下政府依照本照會附件內所列條件,將英驅逐艦 MENDIP
號借與中華民國政府,借與期間定為五年。該 MENDIP 號定於一
九四八年五月十九日由英王陛下政府正式移轉與中華民國政府。
(三) 同上開第一、第二兩項所述移轉完成之日起,英王陛下政府關於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借與中華民國政府,後於一九四七年三月
廿日在台 灣附近撞沈之英國軍艦伏波號 (H.M.S. PETUNIA) 放
棄其因該艦損失而對中華民國政府現有或可能有之一切索償權利

(四) 鑒於上述各節,自上開第一、第二兩項所述移轉完成之日起,中
華民國政府關於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一日被香港艦隊司令徵用,後
遭損失或淪入日本人掌握之春星號,和星號,德星號,海輝號,
飛星號及海平號六艇中國海關巡防艦,放棄中華民國政府或中國
海關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對英王陛下政府現有或可能有之一切索
償權利。
上開辦法如荷中華民國政府接受,本部長提議本照會及閣下同意復
照即構成英王陛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間依照上開辦法所訂立之協
定,本協定並應自本日起發生效力。
本大使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接受
貴部長來照所列各項辦法,並證實
貴部長來照及本照會即構成英王陛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間依照上
開辦法所訂立之協定,本協定並應自本日起發生效力。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外交部部長貝文閣下
一九四八年五月十八日

鄭天賜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