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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友好同盟條約)關於旅順口之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34 年 08 月 14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42 年 02 月 25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中華民國全權代表王世杰與蘇維埃社會主 義共和國聯邦全權代表莫洛托夫於莫斯科簽訂;並於三十四年八月二十 四日生效;四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宣告廢止

 
茲為符合並補充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起見,締約國雙方議定各條如左:
第一條 為加強中蘇兩國之安全以防制日本再事侵略起見,中華民國政府
同意兩締約國共同使用旅順口為海軍根據地。
第二條 前條所開海軍根據地區之正確界限,應依所附之說明及地圖之規
定 (見附件) 。
第三條 締約國同意旅順口作為純粹海軍根據地,僅由中蘇兩國中蘇兩國
軍艦及商船使用。
關於上開海軍根據地共同使用之事項,設立中蘇軍事委員會處理
之。該委員會由華籍代表二人,蘇籍代表三人組織之,委員長由
蘇方派任,副委員長由華方派任。
第四條 上開海軍根據地之防護,中國政府委託蘇聯政府辦理之。蘇聯政
府得建置為防護上開海軍根據地必要之設備,其費用由蘇聯政府
自行負擔。
第五條 該區域內之民事行政屬於中國。中國政府,對於主要民政人員之
委派,將顧及蘇聯在該區域內之利益。
旅順市主要民事行政人員之任免,由中國政府徵得蘇聯軍事指揮
當局之同意為之。
在該區域內之蘇聯軍事指揮當局為保障安全與防衛起見向中國行
政當局所作之建議,該行政當局予以實行;如有爭議,則此類事
件應提請中蘇軍事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第六條 蘇聯政府在第二條所述之地區內,有權駐紮陸海空軍,并決定其
駐紮地點。
第七條 蘇聯政府並擔任設置及維持為該區域航行安全所必需之燈塔信號
及其他設備。
第八條 本協定期滿後,所有蘇聯在該區域內建置之一切設備及公產應無
償歸為中國政府所有。
第九條 本協定期限定為三十年,自批准之日生效。
兩全權代表將本協定簽字蓋章,以昭信守。本協定中文,俄文各
繕二份,中文俄文有等同效力。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杰 (簽字)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莫洛托夫 (簽字)

附件
關於旅順港協定第二條所規定海軍根據地區域之境界,自遼東半島西岸候
山島灣以南之地點起,向東方面經過石河站及鄒家咀子至該半島東岸東西
劃為一線,此線以南為本地區陸路之界線,但大連市除外。
協定所規定遼東半島區域西方水面下列橫線以南各島歸入本地區,此橫線
係自北緯三十九度正東經一百二十四度四十九分之點起,至北緯三十九度
二十分東經一百二十一度三十一分之點止,將兩點連為一線以後轉向東北
普蘭店方向至其以南之陸路界線之起點。
遼東半島地區東方水面,在下列曲線以南各島歸入本地區。此曲線係自陸
上界線終點起,向東經過北緯三十九度二十分,東經一百二十三度零八分
之點後轉向東南至北緯三十九度正東經一百二十三度十六分之地點為止 (
附俄國五十萬分之一地圖) 。
地區境界將由中蘇混合委員會在當地劃定,並設置標識,必要時在水面亦
設標識,屆時應繪就水陸地圖,附具詳細說明,所繪陸上地圖為一比二五
、○○○。所繪海上地圖為一比三○○、○○○。
該混合委員會工作開始日期,由雙方另定之。
上述委員會所擬定地區境界之說明及地圖,應由兩國政府核准之。

王世杰 (簽字)

莫洛托夫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