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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日塘沽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23 年 05 月 31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30 年 12 月 09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二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華北中國軍代表陸軍中將熊斌 與日本帝國關東軍代表關東軍參謀副長陸軍少將岡村寧次於塘沽簽訂; 並於二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三十年十二月九日,本協定因戰爭結 果,而歸無效

 
關東軍司令官,五月二十五日於密雲接受何應欽之軍使參謀徐燕謀所陳正
式停戰提議,據此,五月三十一日午前十一時十一分,關東軍代表關東軍
參謀副長陸軍少將岡村,與華北中國軍代表陸軍中將熊斌在塘沽簽訂停戰
協定,其概要如左:
一 中國軍即撤退至延慶、昌平、高麗營、順義、通縣、香河、寶坻、林
亭口、寧河、蘆台所連之線以西地區,不再前進。又不為一切挑戰擾
亂之舉動。
二 日本軍為確悉第一項實行之情形,可用飛機或其他方法視察,中國方
面應行保護,並與以便利。
三 日本確認中國軍已撤至第一項協定之線時,不再超越該線攻擊,且自
動概歸還至長城之線
四 長城線以南,第一項協定之線以北及以東地區內之治安維持,由中國
警察機關為之。
五 本協定簽字後即發生效力。

岡村寧次
(簽字)
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