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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義為解決由戰爭所引起之損害賠償問題換文(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36 年 07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6 年 07 月 30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義大利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七月三十日中華民國駐義大利共和國大使于焌吉與義 大利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史佛卓簽換;並於三十六年七月三十日生效

 
一 義大利外交部長致中國駐義大利照會
查本部長於五月十三日曾與
貴大使就中國政府對義大利政府由於上次戰爭所引起之損害賠償要求
問題,舉行商談,在此次談話過程中,曾獲致下列了解:
(一) 中國政府對一千九百四十七年二月十日在巴黎簽訂之和約第七十九
條,已自動決定放棄引用其規定之權利,並將其要求限於:
(甲) 在義大利之中國國民在戰爭期間所受損害之賠償;及
(乙) 中國政府為維持在中國之義大利國民之生活所付費用之償還;及
(二) 為求上述要求之全盤解決,義大利政府承擔償付中國政府:
(甲) 義幣壹萬萬里爾;
(乙) 另美金壹萬捌千肆百玖拾捌員壹角陸分。
上述了解,如荷
貴大使惠予證實,本部長至深感幸。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表示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義大利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于焌吉閣下

史佛卓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於羅馬
二 中國駐義大使覆義大利外交部長照會
頃准
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查本部長於五月十三日曾與 貴大使就中國政府對義大利政府由於
上次戰爭所引起之損害賠償要求問題,舉行商談,在此次談話過程中
,曾獲致下列了解:
(一) 中國政府對一千九百四十七年二月十日在巴黎簽訂之和約第七十九
條,已自動決定放棄引用其規定之權利,並將其要求限於:
(甲) 在義大利之中國國民在戰爭期間所受損害之賠償;及
(乙) 中國政府為維持在中國之義大利國民之生活所付費用之償還;及
(二) 為求上述要求之全盤解決,義大利政府承擔償付中國政府:
(甲) 義幣壹萬萬里爾;
(乙) 另美金壹萬捌千肆百玖拾捌員壹角陸分。
上述了解,如荷
貴大使惠予證實,本部長至深感幸。」
等由,本大使對於
貴部長來照所述之了解,願予證實。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表示敬意。
此致
義大利共和國外交部長史佛卓伯爵閣下

于焌吉 (簽字)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七月三十日於羅馬